发布时间:2024-12-1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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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和内容 | 裁量基准 |
1 | 330209913000 | (金华)对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禁止擅自设置车档、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上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活动型车档或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占用一个泊位,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本年内2次及以上及违法,每增加1次,罚款基数增加200元;使用固定型的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每占用1个泊位,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元。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每增加1次,罚款基数增加200元 |
2 | 330209958000 | (金华)对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不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
3 | 330209957000 | (金华)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未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一百元罚款;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二百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立即改正,未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一百元罚款;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二百元罚款。 | 未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一百元罚款;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处二百元罚款。 |
4 | 330209956000 | (金华)对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设置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初次设置可随时移动的临时性障碍,经提醒后立即纠正的,不予处罚。 (二)设置可随时移动的临时性障碍,经提醒后拒绝纠正或者提醒后再次设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设置相对固定、单人无法随时移动的障碍,影响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相对固定、单人无法随时移动被处罚后再次设置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5 | 330209955000 | (金华)对损毁道路停车 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损毁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或者损毁、移动、涂改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一)被首次查获并能当场恢复的,处罚款二百元。 (二)被首次查获但无法当场恢复的,或者被再次查获能当场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被再次查获且无法当场恢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6 | 330209959000 | (金华)对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未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未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处一千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未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处一千元罚款。 | 处一千元罚款 |
7 | 330209828000 | (金华)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初次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D级烟花爆竹产品,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存在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B、C、A级烟花爆竹产品的; 2.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3.因非法燃放D级烟花爆竹对市容环境或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 |
8 | 330209904000 | (金华)对违反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反且违法存放烟花爆竹制品不超过三十千克的,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 (2) 违法存放烟花爆竹制品三十千克以上的,或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9 | 330209827000 | (金华)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域内违反规定承办庆典、殡仪等服务业的经营者,未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 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初次违反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警告。 (2) 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予以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0 | 330209914000 | (金华)对人行道上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不影响行人通行或交通秩序的,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影响行人通行或交通秩序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
11 | 330209915000 | (金华)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零星抛洒纸张、泡沫板等轻型无安全伤害的固体物品,能及时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抛洒固体生活垃圾等物品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较小的,能及时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抛洒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流体生活垃圾、粉尘污染物等造成市容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较大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无安全防护措施抛洒硬物等伤害物体到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
12 | 330209917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13 | 330209919000 | (金华)对妨害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养犬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一)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 |
未佩戴犬牌携犬外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简易程序)。 |
14 | 330209918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妨害他人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二)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三)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残疾人携带服务犬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虐待犬只的活动; |
携犬外出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采取其他防止伤害他人措施,在人员密集场所携带犬只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小型犬(体重不超过10公斤,身高在40厘米以下的犬类),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携带中型犬(体重在11-30公斤,身高在41-60厘米),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携带大型犬(体重在30公斤以上,身高在60厘米以上的犬),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本年2次及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将烈性犬装入犬笼携带:本年内首次违法,未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本年内2次以上违法,未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轻微人身伤害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遗弃(虐待)犬只:在重点管理区个人遗弃虐待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遗弃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一般管理区个人遗弃虐待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遗弃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动物伤害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本年内2次以上违法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参与)虐待犬只活动:组织的,或在实施虐待中起到主要或较大作用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虐待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较大伤害的、本年内2次以上违法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5 | 330209921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进入一般管理区禁入的公共场所,处500元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进入重点管理区禁入的公共场所,处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本年内2次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6 | 330209940000 | (金华)对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公共场所以及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的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进入一般管理区禁入的公共场所,处500元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进入重点管理区禁入的公共场所,处600元以上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本年2次以上违法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7 | 330209922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未经登记,私自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 饲养允许登记犬只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禁养犬只的,对个人处1000元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造成人身损害危害后果的,对个人加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加处2000元罚款。 |
18 | 330209923000 | (金华)对养犬人违反规定超养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2000元罚款。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2000元罚款。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个人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理。 |
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2000元罚款。 |
19 | 330209920000 | (金华)对饲养犬只单位违反规定未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的行政处罚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罚款外,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
20 | 330209820000 |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 五)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六) 其他严重情节的。 |
21 | 330209817000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22 | 330209812000 | 对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23 | 330209810000 | 对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24 | 330209800000 |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25 | 330209799000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 暂无 |
26 | 330209798000 | 对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27 | 330209795000 | 对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暂无 |
28 | 330209794000 | 对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29 | 330209793000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暂无 |
30 | 330209792000 | 对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3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 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31 | 330209791000 | 对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暂无 |
32 | 330209789000 | 对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暂无 |
33 | 330209788000 | 对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暂无 |
34 | 330209787000 |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暂无 |
35 | 330209786000 | 对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暂无 |
36 | 330209785000 | 对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37 | 330209784000 | 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38 | 330209783000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39 | 330209782000 | 对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暂无 |
40 | 330209781000 |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行政处罚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
暂无 |
41 | 330209771000 |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42 | 330209769000 | 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43 | 330209768000 | 对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 万元的 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满6 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 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 人以 上不满50 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 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 满1 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3 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6 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 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 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 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 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 年内 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44 | 330209765000 | 对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
暂无 |
45 | 330209764000 | 对未经批准,报道、传播恐怖事件现场应对处置相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或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 二)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 三) 致使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的人身生命财产产生威胁或后续应对处置行动产生不利影响; ( 四) 其他严重情节的。 |
46 | 330209763000 | 对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情节”,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 五)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六) 其他严重情节的。 |
47 | 330209758000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满3 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48 | 330209757000 | 对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严重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致使网络传播泛滥的; ( 三) 其他严重情节的。 |
49 | 330209756000 | 对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或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 二)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 三) 致使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的人身生命财产产生威胁或后续应对处置行动产生不利影响; ( 四)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 | 330209753000 | 对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 五)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六)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1 | 330209750000 | 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 五)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六)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2 | 330209698000 | 对未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严重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致使网络传播泛滥的; ( 三)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3 | 330209693000 | 对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4 | 330209692000 | 对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5 | 330209688000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6 | 330209686000 | 对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或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 二)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 三) 致使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的人身生命财产产生威胁或后续应对处置行动产生不利影响; ( 四)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7 | 330209682000 | 对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58 | 330209680000 | 对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59 | 330209679000 | 对利用极端主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60 | 330209677000 | 对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支持、协助、便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61 | 330209672000 | 对未按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严重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致使网络传播泛滥的; ( 三) 其他严重情节的。 |
62 | 330209671000 | 对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较轻”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未造成污染环境危害后果的; ( 二) 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 三) 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四) 其他情节较轻的。 |
63 | 330209670000 | 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或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 二)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由公安机关处单位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 三) 致使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的人身生命财产产生威胁或后续应对处置行动产生不利影响; ( 四) 其他严重情节的。 |
64 | 330209658000 | 对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65 | 330209657000 | 对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支持、协助、便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 五)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六) 其他严重情节的。 |
66 | 330209655000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行政处罚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一) 被担保人行踪不明无法联系的; ( 二) 被担保人在逃避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又实施违法犯罪的。 |
67 | 330209654000 | 对生产、经营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68 | 330209650000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 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 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69 | 330209649000 | 对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 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 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70 | 330209648000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71 | 330209643000 | 对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72 | 330209637000 | 对未立即冻结恐怖活动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情节”,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元罚款: ( 一) 未冻结,资金未转移,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未冻结,资金未转移,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未冻结,资金未转移,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较重” ,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未冻结,资金未转移,但拒不配合的; ( 二) 未冻结,资金未转移,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由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处五十万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未冻结,导致资金转移的; ( 二) 对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冻结决定; (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 |
73 | 330209636000 | 对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74 | 330209633000 | 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暂无 |
75 | 330209631000 |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暂无 |
76 | 330209629000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 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 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77 | 330209623000 | 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 |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首要分子; ( 四)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五) 其他严重情节的。 |
78 | 330209621000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 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1 例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不满50人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能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能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超过半年未满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3年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下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一)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3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 二) 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或者造成5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 三)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经教育仍拒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 四)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经教育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 五)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未满半年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3 年内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 六)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79 | 330209619000 |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暂无 |
80 | 330209618000 |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二) 其他情节较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二)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三)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四) 其他严重情节的。 |
81 | 330209586000 | 对收当禁当财物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收当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收当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或者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处5000 元罚款; ( 二) 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处10000 元罚款; ( 三) 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处15000 元罚款; ( 四) 收当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或者收当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处20000 元罚款; ( 五) 收当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处25000 元罚款。 |
82 | 330209558000 | 对未将住宿旅客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四)项、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其中,旅馆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83 | 330209554000 | 对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一) 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超出限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公安机关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导致不符合《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84 | 330209550000 | 对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安全管理,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发现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已经建立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及其半成品和成品的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未登记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数量在500克以下,或者涉及的半成品和成品数量在100 箱以下的,处1 万元罚款;涉及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数量在500 克以上2000 克以下,或者涉及的半成品和成品数量在100 箱以上500 箱以下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罚款; ( 二) 未登记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数量在2000克以上,或者涉及的半成品和成品数量在500 箱以上的,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85 | 330209546000 | 对出卖亲生子女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86 | 330209536000 | 对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流动人口初次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二)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的罚款。 |
87 | 330209535000 |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一般情节” ,由主管部门处相关单位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 初次违反或主动承认违法事实; ( 二)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 三) 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 ,对单位由主管部门处相关单位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的; ( 二)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三)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四) 发生恐怖活动的; ( 五) 应当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而未及时发现、报告的; ( 六) 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 ( 七) 其他严重情节的。 |
88 | 330209531000 | 对未按规定刻制、录入信息、备案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交付公章时,将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的名称、印模、公章刻制经办人等基本信息提交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一)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违反一种情形的,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一次违反两种以上情形或者一年内违反两次的,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1.未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印模、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系统备查; 2.承制的公章由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刻制; 3.承制的公章非在本单位的营业工场内刻制; 4.承制的公章转让他人或外加工刻制; 5.未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 6.违反安全及治安管理制度存放成品公章。 ( 二)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重,对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1.自行留样、仿制公章; 2.以未经公安部门核实和信息备案的材料刻制公章;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章刻制经营许可的。 ( 三)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款一年内被公安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89 | 330209523000 | 对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
( 一) 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 箱以下的,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 箱以上200 箱以下的,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200 箱以上500 箱以下的,处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0 箱以上的,或者涉及烟花爆竹产品中有假冒伪劣产品、B 级以上产品的,或者涉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90 | 330209515000 | 对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91 | 330209498000 | 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92 | 330209494000 | 对骗取《浙江省居住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 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 暂无 |
93 | 330209486000 | 对保安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94 | 330209469000 | 对持用伪造证件出境、入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
( 一)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一份( 次) 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二)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 次) 以上的或者经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三)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95 | 330209444000 |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暂无 |
96 | 330209441000 | 对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
( 一) 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 箱以下的,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 箱以上200 箱以下的,处5000 元以下1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200 箱以上500 箱以下的,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涉及烟花爆竹产品数量在500 箱以上的,或者涉及烟花爆竹产品中有假冒伪劣产品、B 级以上产品的,或者涉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97 | 330209421000 | 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暂无 |
98 | 330209403000 | 对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暂无 |
99 | 330209399000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暂无 |
100 | 330209395000 |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 初次违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二) 再次违反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并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101 | 330209380000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一) 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罚款( 发现后当场整改的,给予警告) ; ( 二) 第二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三) 第三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第四次查获,责令停业整顿; ( 五) 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02 | 330209378000 | 对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 一) 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超出限期未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公安机关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导致不符合《印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103 | 330209367000 | 对未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身份登记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 暂无 |
104 | 330209364000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05 | 330209357000 | 对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坏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破坏、损坏一般禁放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处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 ( 二) 破坏、损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所列禁放地点的禁止烟花爆竹燃放警示标志的,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
106 | 330209354000 |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暂无 |
107 | 330209352005 | 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九)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08 | 330209352004 | 对违规在管道附属设施上方架设线路或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施工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八)在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09 | 330209352003 | 对违规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七)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采石、采矿、爆破;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10 | 330209352002 | 对违规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六)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11 | 330209352001 | 对违规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规定范围内种植、建设、施工等的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或者建设的行为: (五)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或者堆放重物、取土、采石、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挖塘、修渠、修晒场和水产养殖场、修建建筑物、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六)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七)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采石、采矿、爆破; (八)在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九)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九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12 | 330209347000 |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13 | 330209334000 | 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114 | 330209333000 | 对大型活动未按要求整改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查并督促落实。 《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责令停止部分相关活动,处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 2.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3.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 二) 同时具有第( 一) 项中所列情形中的两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4 万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具有第( 一) 项中所列情形中的三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责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活动,处4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115 | 330209331000 | 对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暂无 |
116 | 330209323000 |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旅馆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责令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 暂无 |
117 | 330209304000 | 对破坏选举秩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较重” : ( 一) 一年内因破坏选举秩序受过处罚或多次故意扰乱选举秩序的; ( 二) 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 ( 三)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 ( 四) 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或其他选举设备,干扰选举秩序的; ( 五) 贿赂多人或贿赂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 六) 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者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的; ( 七) 在选举现场实施散布谣言、辱骂工作人员等行为,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 八) 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活动的; ( 九)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118 | 330209283000 | 对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16-03-31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
( 一) 出租人初次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 元以上300 以下的罚款; ( 二) 出租人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119 | 330209267000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政处罚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暂无 |
120 | 330209254000 | 对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 出租人初次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 元以上300 以下的罚款; ( 二) 出租人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121 | 330209252000 | 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流动人口初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二) 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罚过再次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22 | 330209214000 | 对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23 | 330209210000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 |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 |
( 一)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处500 元以上700 元以下罚款; ( 二)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处7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124 | 330209209000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 一)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处500 元以上700 元以下罚款; ( 二)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处7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125 | 330209208000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 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大型车辆的,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26 | 330209207000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 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下的,处500 元以上7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上的,处7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127 | 330209206000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暂无 |
128 | 33020920500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暂无 |
129 | 330209204000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 万元的罚款;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2 万元的罚款。 ( 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3 万元的罚款。 ( 三)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
130 | 330209203000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 万元的罚款;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2 万元的罚款。 ( 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3 万元的罚款。 ( 三)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
131 | 330209202000 | 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较长时间停车不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 万元的罚款;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2 万元的罚款。 ( 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3 万元的罚款。 ( 三)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
132 | 330209201000 | 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 |
(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 万元的罚款;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2 万元的罚款。 ( 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3 万元的罚款。 ( 三)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
133 | 330209200000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 |
(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1 万元的罚款;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的,处2 万元的罚款。 ( 二) 违反第二项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处3 万元的罚款。 ( 三) 违反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
134 | 330209199000 | 对非法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 |
(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
135 | 330209198000 |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
(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
136 | 330209197000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 |
(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
137 | 330209196000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不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一)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38 | 330209195000 | 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139 | 330209194000 | 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140 | 330209193000 | 对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电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41 | 330209192000 | 对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 一)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24 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二)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超过24 小时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142 | 330209191000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143 | 330209190000 | 对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个月;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44 | 330209189000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个月;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45 | 330209188000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 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 人以下轻伤的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1 人重伤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2 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或者导致爆炸物品流失,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预谋实施爆炸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146 | 330209187000 | 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二)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47 | 330209186000 | 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
暂无 |
148 | 330209185000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的; 3.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大的; 3.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49 | 330209184000 | 对丢失枪支不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1.初次违法的,且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8 小时以内报告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在8 小时内报告的; 3.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150 | 330209183000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 不上缴报废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151 | 330209182000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 二) 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52 | 330209181000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法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24 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两次以上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24 小时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
153 | 330209180000 |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1.初次违法的; 2.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反2 项以上情形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大的。 |
154 | 330209179000 |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 1.初次违法的; 2.违规制造、销( 配) 售枪支数量较小的; 3.违规制造、销( 配) 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1.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规制造、销( 配) 售枪支数量较大的; 3.违规制造、销( 配) 售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55 | 330209167000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 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上罚款; ( 二) 发生有人员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发生多人受轻微伤或2 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156 | 330209166000 |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 发生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上罚款; ( 二) 发生有人员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发生多人受轻微伤或2 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157 | 330209165000 |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致使发生2 起治安案件; 2.有人员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多起治安案件; 2.有人员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致使发生刑事案件; 2.有多人受轻微伤或2 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158 | 330209164000 |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 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配合取缔,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5000 人以上10000 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虽配合取缔,但活动已造成不良后果,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0 人以上的,或者承办者不配合取缔的,处30 万元罚款。 |
159 | 330209163000 |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行政处罚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一)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一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20%以内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两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30%以内的,处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承办者擅自完全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30%以上的,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160 | 330209162000 |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1.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的; 2.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游行示威秩序。 (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 2.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 ( 三) 组织或参与殴打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造成人员受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61 | 330209161000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 |
( 一) 虚报参加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等信息,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二) 使用虚假证明申请游行示威许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 未申请或申请未获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62 | 330209160000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 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一日到七日; ( 二) 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二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七日到十五日; ( 三) 经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证照。 |
163 | 330209159000 | 对非法出售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64 | 330209158000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65 | 330209157000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66 | 330209156000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67 | 330209155000 | 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68 | 330209154000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69 | 330209153000 |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0 | 330209152000 |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1 | 330209151000 |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暂无 |
172 | 330209150000 | 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3 | 330209149000 | 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4 | 330209148000 | 对变造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5 | 330209147000 | 对伪造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6 | 330209146000 | 对保险诈骗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7 | 330209145000 | 对信用卡诈骗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8 | 330209144000 | 对金融票据诈骗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79 | 330209143000 |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第(三)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80 | 330209142000 | 对伪造货币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注:“变造人民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81 | 330209141000 | 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注:“持有、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82 | 330209140000 |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83 | 330209139000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行政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注:“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184 | 330209138000 | 对侮辱国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185 | 330209088000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 非法获取许可证件但未使用的,处2000 元罚款; ( 二) 非法获取许可证件并已实施购买行为,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下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 三) 非法获取许可证件并已实施购买行为,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上的,处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86 | 330209087000 |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暂无 |
187 | 330209081000 | 对未办理公章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 |
暂无 |
188 | 330209079000 | 对采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公章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刻制一枚公章的,处3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二) 需刻制公章单位或者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 他欺骗手段刻制二枚以上公章的,处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 |
189 | 330209026015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处5 万元以上罚款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已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的,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丢失、被盗、被抢和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爆炸犯罪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 关应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
190 | 330209026014 | 对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
( 一)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191 | 330209026013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处5 万元以上罚款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已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的,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丢失、被盗、被抢和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爆炸犯罪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 关应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
192 | 330209026012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个月;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193 | 330209026011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194 | 330209026010 |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195 | 330209026009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196 | 330209026008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197 | 330209026007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198 | 330209026006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199 | 330209026004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200 | 330209026003 | 对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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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330209026002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一) 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二)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给予10 万元以上15 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三) 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再次违反前两项规定之一的,给予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202 | 330209026001 | 对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 一) 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二) 违反本规定,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给予10 万元以上15 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三) 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再次违反前两项规定之一的,给予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203 | 330209025001 |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初次违反,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04 | 330209024002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 已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验收,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同意并取得《安全防范合格证》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未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履行报批手续,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05 | 330209024001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 已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取得《准予施工通知书》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未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许可的报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履行报批手续,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206 | 330209022009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二十八条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07 | 330209022008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08 | 330209022007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09 | 330209022006 |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10 | 330209022005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11 | 330209022004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12 | 330209022003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13 | 330209022002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2 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
214 | 330209022001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暂无 |
215 | 330209020004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1 个月停产停业整顿; ( 二) 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2 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两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216 | 330209020001 | 对非法购买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
暂无 |
217 | 330209018005 |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保密信息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218 | 330209018004 | 对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219 | 330209018003 | 对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220 | 330209018002 | 对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221 | 330209018001 | 对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训诫; ( 二) 两次以上违反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三)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四)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吊销保安员证。 |
222 | 330209017005 | 对未按规定建立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23 | 330209017004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个月;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 二) 、( 三) 、( 四) 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四) 违反本规定第( 一) 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224 | 330209017003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个月;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 二) 、( 三) 、( 四) 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四) 违反本规定第( 一) 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225 | 330209017002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 个月; ( 二)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两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 三)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 二) 、( 三) 、( 四) 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 四) 违反本规定第( 一) 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 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226 | 330209017001 | 对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27 | 330209016003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凡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凡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28 | 330209016002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凡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凡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29 | 330209016001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30 | 330209015003 |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1-10-14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除外。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一) 第一款中,属于Ⅲ级( 含) 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Ⅱ级( 含) 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第二款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上300 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231 | 330209015002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一) 第一款中,属于Ⅲ级( 含) 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Ⅱ级( 含) 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第二款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上300 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232 | 330209015001 |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一) 第一款中,属于Ⅲ级( 含) 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Ⅱ级( 含) 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第二款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上300 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3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
233 | 330209014002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一) 第一次查获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二) 第二次查获的,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 至2 倍的罚款; ( 三) 被查获三次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 至3 倍的罚款。 |
234 | 330209014001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二十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处罚人宣布。 | 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
( 一) 第一次查获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二) 第二次查获的,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 至2 倍的罚款; ( 三) 被查获三次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 至3 倍的罚款。 |
235 | 330209013001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暂无 |
236 | 330209012001 | 对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
( 一) 发生上述情况当场纠正的,处警告处罚; ( 二) 不能当场纠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237 | 330209011001 | 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暂无 |
238 | 330209010006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后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一) 持A 类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持B 类以下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239 | 330209010005 | 对身体条件不适合仍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后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一) 持A 类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持B 类以下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240 | 330209010004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后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一)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系A 类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系B 类以下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241 | 330209010003 |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后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一) 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将小型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 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 将营运车辆或中大型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242 | 330209010002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后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
( 一)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 二)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小型汽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可以并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车辆或中大型汽车的,处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243 | 330209009001 |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
( 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 标准进行检验,出具摩托车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 二) 出具除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244 | 330209008003 | 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一)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车辆校车的,处10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中型车辆校车的,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三)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大型车辆校车的,处2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245 | 330209008002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一) 小型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 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中大型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6 | 330209008001 |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一) 小型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 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中大型车辆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7 | 330209007009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48 | 330209007008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49 | 330209007007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50 | 330209007006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51 | 330209007005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52 | 330209007004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53 | 330209007003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54 | 330209007002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有上述( 二) 、( 四) 、( 八)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 二) 有上述(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款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 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 三) 同时有上述二款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 元以上2000 元罚款。 |
255 | 330209007001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一)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二)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5 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中包含有B 级以上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256 | 330209005011 | 对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一) 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凡具有第一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克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二) 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凡具有第二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 公斤以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57 | 330209005008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58 | 330209005007 | 对未对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59 | 330209005006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60 | 330209005005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61 | 330209005004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62 | 330209005002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63 | 330209005001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第八十四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暂无 |
264 | 330209004005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 二)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但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 平方公里以内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 平方公里以上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265 | 330209004004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 二)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但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 平方公里以内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 平方公里以上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266 | 330209004003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或1 人以上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267 | 330209004002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或1 人以上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268 | 330209004001 | 对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托运人和承运人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二)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 公里范围内环境轻微污染,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 公里范围内环境较大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
269 | 330209003014 | 对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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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330209003013 | 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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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330209003012 | 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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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330209003011 | 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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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330209003010 | 对泄露保密信息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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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330209003009 | 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75 | 330209003008 | 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76 | 330209003007 | 对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77 | 330209003006 | 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78 | 330209003005 | 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79 | 330209003004 | 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80 | 330209003003 | 对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81 | 330209003002 | 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82 | 330209003001 | 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处罚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一) 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三) 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283 | 330209002003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摩托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 中小型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三) 营运或大型车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84 | 330209002002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中小型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或大型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285 | 330209002001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一)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二)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中小型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三)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或大型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286 | 330222137000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依法取缔 |
287 | 330222003000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一)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次警告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二)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二次警告和一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4个月;(三)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一次警告和二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5个月;(四)娱乐场所违反《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公安机关处以三次罚款后,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五)娱乐场所二年内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二次,又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建议文化部门吊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
288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暂无 |
289 | 330209028002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