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4-551734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4-03-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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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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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备案试行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即其他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不含)的场所改建工程可实施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开设在村民自建住房内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基本要求

(一)实行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的小微改建工程,所在的既有建筑主体已依法依规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具有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小微改建工程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涉及消防的竣工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平面图、安全疏散图、消防设施的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等,图纸可非蓝图,但应和施工图同比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在竣工图上签章,注明已确认和工程真实情况相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设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需提供)通过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二)办理环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内出具备案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监督管理

(一)小微改建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相关建设主体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或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故意划分为若干小微改建工程,不得将已经发生改造的场所作为未改造场所申报,以规避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申报项目将列为必查对象,且拒绝该单位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人员密集场所抽取比例50%,其他工程抽取比例5%,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复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告知承诺制小微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

2.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

告知承诺制小微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docx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docx

义乌市城市建设运行和建筑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