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MB19128378/2024-551867

  • 文件名称:

    《义乌市2024年度出生缺陷补充保险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4-03-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2024年度出生缺陷补充保险项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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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8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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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浙有善育”集成改革工作部署,加强部门协同,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构建以预防为主,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出生缺陷在全省也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义乌市2024年度出生缺陷补充保险项目实施方案》。据统计,2022年我市累计报告出生缺陷总数476例(我市户籍159例,非我市户籍317例)。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防控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户籍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98.02%,而在义建册非我市户籍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远低于我市户籍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在义建册孕产妇产前检查工作存在部分检查盲区,对我市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有较大影响。

二、制定依据

1.《关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 7 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出生缺陷补充保险项目,为在义早孕建册孕产妇购买出生缺陷补充保险。早孕建册孕产妇需按照优生优育要求完成常规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发生保险事故,即可获得相应保险理赔金。

一是参保条件: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在义乌市早孕检查并建册。

二是保险范围:符合保障条件的孕产妇如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由保险机构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其中(一)、(二)两条需由浙江省范围内的二级(含)及以上医院经检查出具专业医学诊断】:

(一)被保险人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的,按照医学建议终止妊娠的,予以一次性保险理赔金:

(二)被保险人所娩的活产儿,在0-6天内经专业医学诊断存在以下24项出生缺陷类型的,予以一次性保险理赔金。

(三)孕产妇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的,保险公司赔付身故保险金50000元。

三是待遇享受条件:孕产妇及其分娩活产患儿需按照优生优育要求完成常规产前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孕产妇整个孕期至少需完成五次检查。

四是不予享受待遇情况:

(一)在孕周内未按照要求完成规定次数产检。

(二)缺陷类型不属于保障范围或不符合出生缺陷监测病例报告标准的。

(三)未提供由浙江省范围内的二级(含)及以上医院经检查出具专业医学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