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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伪造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3家劳务公司全罚!

发布时间:2024-04-2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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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同样离不开法治“压舱石”,义乌市人社局精心挑选与企业和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讲解最常见的法律知识,浓厚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擦亮“就在义乌 安心在义”和谐劳动关系,敬请关注。

以案释法

2023年6月9日,义乌市人力社保局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大陈某项目分包单位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家劳务公司均存在涉嫌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违法行为。市人力社保局对这3家劳务公司同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南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伪造2月份管理人员班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宁波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伪造2月份管理人员班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洪某某等劳动者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2023年7月24日,市人力社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三家建筑劳务公司均予以罚款7000元,对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予以罚款3000元。后续市人力社保局展开全面排查,对该项目总包单位依法立案查处。

2023年7月24日,上述处罚信息推送至“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上传至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步实施联合惩戒,依规进行信用扣分。

在2023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三家建筑劳务公司被列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C级,由属地镇街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      

工程建设领域本身具有农民工队伍数量大、流动性强且施工环节多等行业特性,若现场施工管理界面不清晰,工资不按照约定和考勤实名实薪造表发放,则容易产生工资争议纠纷。上述三个劳务公司案例,暴露出当前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将“打突击”农民工工资额造入其他农民工名下发放,瞒报漏报应发工资农民工,总包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到劳务公司管理班组套取工资等。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出勤记录是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效凭据。日常管理中,伪造工资或考勤记录,不仅是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侵害,更是对项目管理正常秩序的破坏。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六项制度”,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按考勤发放工资,坚决杜绝“有考勤无工资、有工资无考勤”的工资支付乱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同时提醒广大农民工,务必按照点工、包工的实际情况签订工人劳动合同,如实填写工资报酬,施工过程中保存好劳动合同、记工计量等用工证据材料。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就近向所属社区、镇街反映,或者通过“义安心”线上维权途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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