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97919258G/2024-556386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21 15:0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义乌市内生产的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以下简称瓦楞纸箱)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 检验依据
GB/T 6543-2008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 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相同规格的样品20只,其中10只为检验样,10只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3)受检单位应提供内装物名称、强度安全系数(K)、内装物重量(G)和堆码高度(H),对未能提供的,检测时K值取2,H值取3m,G值以最大综合尺寸的内装物最大质量计。
(4)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防压、防潮。
四、检验项目
表1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主要项目 | 样品号 | 复检样品 | 备注 |
1 | 耐破强度 | GB/T 6543-2008 5.1.1 | A | 是 | 1~5 | 备样 | |
2 | 边压强度 | GB/T 6543-2008 5.1.1 | A | 是 | 1~5 | 备样 | |
4 | 空箱抗压能力 | GB/T 6543-2008 5.3.8 | A | 是 | 6~10 | 备样 |
五、 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3.质量判定原则
(1)表1中 “耐破强度”、“边压强度”、“粘合强度”项目的单项判定:检测结果以其对应的测试方法中规定的计算所得值表示,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判为符合标准要求;
(2)表1中“空箱抗压能力” 项目的单项判定:按项目要求进行检验,所检样品出现1个或1个以上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即判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个或一个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