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4-556390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4-05-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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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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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金属材料制成的饰品

12个(其中备样6个;当所抽的12个样品总重量低于60g时,增加最小偶数件样品来满足总重量达到60g,增加样品平均分成两份,其中一份用于检验,另外一份作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镍释放量

GB 28480-2012

2

有害元素总含量

(仅适用金属材料制成的饰品或饰品部件)

砷As

GB 28480-2012

铬(六价)Cr

GB 28480-2012

汞Hg

GB 28480-2012

铅Pb

GB 28480-2012

镉Cd

GB 28480-2012

3

有害元素溶出量

(仅适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儿童首饰)

锑Sb

GB 28480-2012

砷As

GB 28480-2012

钡Ba

GB 28480-2012

镉Cd

GB 28480-2012

铬Cr

GB 28480-2012

铅Pb

GB 28480-2012

汞Hg

GB 28480-2012

硒Se

GB 28480-201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8480-2012   饰品 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