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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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陈某是A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年6月,A服饰有限公司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陈某在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左脚骨折。
后陈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对陈某一事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但A服饰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该公司认为陈某受伤不在工作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A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陈某按公司活动安排到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因此,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陈某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陈某受伤地点位于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陈某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综上,陈某在参加上述活动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职工在工作场所外受伤,也可能属于工伤。《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
另外,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旅游活动等,因该类活动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职工在此类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务必充分认识到未给职工参保的不利后果,切实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