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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在公司组织的聚会上醉酒死亡,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24-07-0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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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齐某系A信息有限公司经理,2023年1月某日17时,A信息有限公司在某酒店举办年终表彰与年宴会,年会期间,齐某频繁的向同事敬酒,后调查得知,齐某喝的是白酒。

当日18时左右,齐某已处于普通人认知的“喝醉”状态,躺在椅子上沉沉入睡,19时左右年会结束,同事送齐某回公司办公室,到达公司楼下时,同事发现齐某面色苍白、四肢瘫软、呼之不应,遂拨打120送医,当日21时30分,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死亡原因为“窒息”。

后A信息有限公司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对齐某一事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但A信息有限公司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单位组织年会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齐某服从单位的安排,参加年会,并在年会上饮酒,属于工作的一种延续,且齐某在参加年会前两天连续熬夜加班,也是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法审理后认定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决定维持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作出决定后,申请人未提起诉讼,本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齐某在年会上频繁敬酒,且饮酒过度直接倒在椅子上睡觉,已处于普通人认知的“醉酒”状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窒息”也证明了齐某的死亡是由于醉酒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齐某所受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本案系醉酒导致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工伤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职工在公司组织的聚会上醉酒死亡,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为醉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其中包含两层要素:一是职工存在醉酒的事实,二是职工的醉酒与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两种要素同时存在,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