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10128D/2023-54331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布机构:

    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3-08-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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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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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国发〔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8-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