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9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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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12日,义乌市人力社保局接到劳动者杨某等人投诉,反映江苏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工地现场,发现该劳务公司已经退场,多次联系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均无人接听,短信通知,也均未到场。经调查,该工程系个人包工头陈某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承接,总包单位已支付所有工程款(含质保金),包工头陈某仍拖欠杨某等17人工资共计517258.5元。
2023年10月19日,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送达了《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包工头陈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将陈某抓获归案。
2024年3月4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782刑初525号刑事判决,包工头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各员工工资共计517258.5元。
二、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93号)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属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共计5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并且拒绝出面以逃避支付义务,属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警示与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行为主体是有义务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与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偏向采用“以包代管”的管理模式,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施工现象较普遍,包工头在农民工心中存在较高的依赖感和信任度。“包工头”招用工人,本身违法,逃避工资支付责任,更是错上加错、法理不容。任何用工单位与个人务必充分认识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严重后果,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遇到欠薪应当合理合法维权,可微信搜索小程序“义安心”进行线上投诉,或就近向所属镇街咨询反映。
四、维权途径
方式一:打开微信,扫描二维码
方式二:就近向所属镇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