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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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邓某系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钢筋工。2022年10月,邓某在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加固钢管桩时,足部不慎被钢管砸伤。后邓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对邓某一事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但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邓某并非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并非确认工伤认定主体的唯一依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其他材料确定工伤认定的主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该案件中,邓某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邓某在建筑工地有日常工作打卡记录,且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有工资结算流水往来,皆可证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工伤认定的主体,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对邓某的工伤事故负责。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劳动合同并非确认工伤认定主体的唯一依据,职工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等均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确认工伤认定的主体。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