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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转移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18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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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16日,义乌市人社局接到劳动者黄某等人投诉,反映大陈镇某服饰公司拖欠工资。经查,该服饰公司于2023年10月1日关门停业,拖欠黄某等114名员工2月份至9月份工资共计211万余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实际经营人陈某的长子,在大陈镇共同拥有一套旧改别墅。陈某在经营期间,多次用结算回来的货款用于偿还私人借款、银行贷款利息及供其次子留学开支。

2023年10月17日,市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前支付黄某等114人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11月21日,市人社局以涉嫌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当日受理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将陈某抓获归案。2023年12月28日,陈某将所拖欠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2024年3月7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5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782刑初548号刑事判决,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3〕93号)将“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八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员工工资共计211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在经营期间收取的部分货款用于支付银行利息及其儿子留学费用,在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并将3.2万元转移至楼某军供个人使用以逃避支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警示与提醒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就是提升对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力度。用人单位一定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严重后果,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信守承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遇到欠薪,微信搜索小程序“义安心”进行线上投诉,或就近向所属镇街咨询反映。

下一步,义乌市人力社保局、公安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营造公平、正义、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