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公开 > 人社局 > 政务动态
以案释法|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要罚!

发布时间:2024-09-02 08:36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义乌市人力社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北苑街道某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某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义乌市人社局。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市人社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释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警示提醒

人工费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来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拨付比例,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这是施工合同必备条款,是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将人工费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了源头性保障作用,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

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应当合法理性维权。搜索微信小程序“义安心”线上反映,或就近向所属镇街反映。本地维权即可享受“劳动者工资保障险”,快速垫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