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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膳食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义乌市教育局
2024-09-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29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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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膳食经费管理,规范食堂财务行为,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财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策依据
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59号);
2.《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3.《浙江省教育厅 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教规〔2024〕26号 );
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浙教计〔2009〕42号)。
三、制订过程
1.征求意见:6月初邀请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标段长、食堂主任、家长代表、学生代表、配送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等人员,通过座谈研讨、在线收集、入校督查、问题提炼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7月对接司法局,认定《义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膳食经费管理办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2.公示情况:8月初,在义乌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发布关于《义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膳食经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示期结束,未收到意见。8月中旬,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再次在义乌市政府门户网进行了反馈。
3.合法性审查:8月底,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律师意见书》。教育局直属机关党委出具了符合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单》。
4.集体审议:2024年9月5日,教育局第40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义乌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三)管理体制
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生和教职工分设专账独立核算。配备会计、出纳人员,对食堂财务活动进行分账核算。成立膳食委员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实行集体决策。
(四)收入管理要求
学生伙食费纳入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应当开具正规票据。根据成本补偿原则确定供餐价格,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伙食费按实结算,包餐制学校可按照学期收取,期末结算;点餐制学校可按实际点餐价格结算。教职工伙食补助按相关规定及时转入食堂账户,按实结算。
(五)支出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支出应当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营养改善膳食资金应专款专用。学校应加强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资金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六)结转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实行年度结算,合理控制结余亏损,规范使用结余资金。
(七)资产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库存商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并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八)负债管理要求
学校食堂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别管理,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
(九)财务报告与财务监督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市教育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进行财务审计,5年内完成一轮审计。
(十)附则
该办法实施时间。
五、适用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义乌市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科
解读人:刘士城 联系电话:8521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