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30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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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9日,劳动者周某在“义安心”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反映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为调查该公司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义乌市人力社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前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人力社保局接受询问。2024年5月23日,该公司经营者郑某前往人力社保局接受调查询问时,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供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书面材料。2024年5月27日,人力社保局决定对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在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督促下,该公司付清员工工资并于2024年6月16日规范用工台账资料。按照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人力社保局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同步推送至“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上传至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扣分等联合惩戒。
二、法条释义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三、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监察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回答,并按要求提供真实的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相关资料,不得拖延、阻挠、隐瞒、规避。
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影响社会信用,不利于用人单位可持续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切勿无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试图通过拒不报送书面材料逃避法律责任。
同时也提醒广大农民工,遇到欠薪问题应当合法理性维权,搜索微信小程序“义安心”线上反映,或就近向所属镇街反映。
四、维权途径
方式一:微信扫“义安心”码
方式二:就近向所属镇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