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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09-0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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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5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义乌市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为依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各级有关部门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均纳入清理规范范围。凡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措施,要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对《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2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5.《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8号)。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及境外自然人。
四、主要修订内容
《义乌市个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更名为《义乌市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信用主体:自然人定义基本不变。
2.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主管部门为“市发改局”,同时,明确市公安局为自然人的共同指导和协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单位。
(二)信用信息分类及期限
1.信用信息分类:将信息分类调整为“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删除原文件中良好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的定义和具体范围,调整为“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信用信息相关期限规定:将原文件“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调整为“不良信息一般为5年,但被依法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的,要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要披露期限满且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起算。”
(三)信用等级及信用应用
信用等级未做大的修改;信用应用增加部门在部分工作事项中应当结合主体信用档案开展具体应用的要求。
(四)激励措施
未做大的修改。
(五)惩戒措施
删除原文件中对信用较差、信用极差的自然人的惩戒措施,同时,明确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信息主体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地方不得自行设置惩戒措施,仅可依据国家、省级部门出台的惩戒措施开展联合惩戒。
(六)异议处理
将原文件中异议申请答复时间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
(七)制度建设
未做大的修改。
(八)附则
删除原文件中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流程,调整为“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时间
自2024年10月4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解 读 人:刘敏霞;联系方式:0579-85507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