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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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吴某(女)入职A餐饮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时年45周岁,2023年5月,吴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导致骨折。
后吴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对吴某一事进行了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但A餐饮有限公司对《认定工伤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认为发生事故时,吴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A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义乌市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案情分析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的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吴某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就已入职A餐饮有限公司,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时,虽然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是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摔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划重点
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认定工伤的两种情况做了规定,一是劳动者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一定要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为职工参保的必要性,职工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仍然能够以项目参保等方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就要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敦促企业为自身缴纳社保,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