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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罚!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发布时间:2025-01-13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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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还容易引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风气。近日,北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就依法查处了一起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案件。

日前,北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有人往机场北侧某处山上倾倒建筑垃圾。执法队员会同社区、公安等部门赶到现场,发现该处沿着山坡堆放了大量的轻质砖、水泥渣等建筑垃圾,占地300多平方米。经调查,该处土地为杨某租赁,主要用于受纳一些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会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分拣,再分类回收或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而杨某并没有取得相关资格,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目前,杨某已将该处所有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