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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4-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30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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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拖欠余××等13名员工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工资共计226156元。2025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义人社改令字〔2025〕第213-1号《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前付清余××等13名员工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工资226156元,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至本机关。但你(单位)未按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该行为已涉嫌违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具体有你(单位)的工商信息、法定代表人丁×和实际经营者杨××身份证复印件、未支付工资数额确认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义人社改令字〔2025〕第213-1号)、对法定代表人丁×和员工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至今未支付余××等13名员工工资,综合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85款第3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5年4月22日,我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义人社罚告字〔2025〕第000034号,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部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石圣龙 杜国君 联系电话:18368669186
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