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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旅集团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25版)》的通知
交旅集团
2025-05-0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5-07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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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集团本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法务审计部为集团本级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本级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使用工作;
(二)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集团公司本级外聘法律顾问完成指定工作;
(三)负责对集团公司本级外聘法律顾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
(四)指导和监督下属子公司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属各级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外聘法律顾问选聘与使用工作;
(二)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完成指定工作;
(三)负责对本单位法律顾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
(四)负责本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合同及年度考评结果报备工作。
第三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用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应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应根据本市行业标准,经公司与外聘法律顾问协商一致,并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工作期间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应邀参加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或活动;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
(一)不履行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进行拟订和审查;
(二)为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支持;
(三)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四)进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协办法律讲座、提供法律培训等;
(五)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聘期起止时间;
(四)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五)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下属各级子公司按照业务需求与常年外聘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将聘用合同报集团法务审计部备案。
第五章 专项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一)IPO上市、债务融资,资产证券等重大事项;
(二)法律纠纷必须通过诉讼、仲裁解决,且内部法务人员无法单独完成或外聘律师完成效果更好的;
(三)重大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等需要借助律师的特有经验或技能的;
(四)其他需要专项法律服务顾问承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可采取定额付费、风险代理付费等方式。对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四)款所列情形,原则上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对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采取风险代理付费方式: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没有可供参考的先例判决的案件;一审处理效果不佳,上诉阶段欲更换代理律师的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采用风险代理对公司更为有利的案件。
第十八条 采取风险代理方式聘请律师,必须在达成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结果之后支付。对于没有达成约定结果的,一律不得支付律师代理费,但可根据约定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
第六章 外聘法律顾问的考评
第十九条 按“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集团及下属各级子公司依照《交旅集团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的相关内容对外聘法律顾问的职责履行、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执业规范等情况进行服务考评。法务审计部负责组织集团本级外聘法律顾问考评,下属各级子公司负责组织对其委托的外聘法律顾问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集团法务审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评适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分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含)-75分(含)为合格,76分(含)-89分(含)为良好,90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考评工作应当在聘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前10日内完成。对于考评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根据考评结果续聘常年法律顾问。对于考评结果为合格的,签约单位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醒,下个服务期可要求律师事务所更换指派律师。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集团本级及下属各级子公司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交旅集团法律顾问制度暂行办法》(义交旅〔2020〕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