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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义乌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稠城街道31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6-17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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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代表: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信用修复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建立一站式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及成效

我市于2014年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17年成功创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近年来,紧紧围绕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整体部署,持续夯实信用数智基础,加快释放信用应用红利,不断擦亮信用义乌“金名片”。

一是夯实平台建设,筑牢信用“基础桩”。数据是信用建设的基础,我们不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围增量,归集建成涵盖73个部门、101家金融机构,覆盖所有121万市场经营主体、1424家社会组织、526家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350万自然人超过8亿条记录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丰富领域应用,厚实信用“获得感”。信用嵌入“一网通服”惠企政策平台,以行政领域应用带动信用在市场、社会、民生等领域应用。目前已嵌入22个业务系统的1757个办事事项,累计核查信用9286万次,实施联合奖惩663万次,限制财政资金补助620家次,限制招投标14616余次,限制任职资格2513多人次,限制贷款18920次,直接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额达6亿元。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奏响信用“主旋律”。结合1.9义乌诚信日、6.14信用关爱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充分挖掘信用建设亮点做法、典型案例,利用新闻媒体、公众号、抖音等多种媒体,讲好“信用义乌”故事,弘扬诚信义乌文化,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二、办理情况

1.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为进一步帮助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获得重生,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产,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在2016年出台了《关于明确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通知》(杭银征信〔2016〕21号),依法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在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明确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进入重整阶段的,可以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书,在企业征信系统“大事记”、“信息主体声明”中添加信用修复情况,信用修复内容不得超出法院重整计划书范围。

2.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2023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58号文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民营企业同步适用。《办法》对信用修复的主体、主要方式、不良信息分类、协同联动、监督管理和诚信教育等均做了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3.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建立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依据主体信用修复需求,结合我市“一次都不跑”改革要求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规范操作要求,开发不良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修复全流程线上操作模块,具体流程是:企业线上申请—部门线上审核—信用数据自动更新。截止目前,已有1040家企业、570个自然人累计完成信用修复6707条。

4.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我市2014年始,与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征信有限公司展开战略合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共同设计搭建了“义乌市信用信息核查平台”,统一归集各部门各领域公共信用数据,实现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与高效共享。信用信息主体可登入查询自身信用状况,了解企业信用构成,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5.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强化信用修复的监管,严厉打击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信用修复”乱象,营造良好的信用修复环境。同时组织开展信用修复部门线下培训活动,对不良信息主体提请信用修复条件、时间、认定结果等再次明确,督促部门引导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下步计划

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推进重点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全面梳理部门可开展信用修复主体数,推进重点部门信用修复工作,建立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责任到人,全面落实信用修复工作。

二是升级“信用义乌”微信小程序。为更好方便主体了解自身信用,开发升级“信用义乌”微信小程序,明确主体加扣分信息,帮助主体更好管理自身信用。

三是扩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通过举办信用修复专题活动等形式,宣讲信用修复的重要性讲解信用修复的相关法规政策,解析信用修复机制,有效提高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群众信用修复知晓率,增强了群众信用修复意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信用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欢迎继续对政府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