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330782000000/2025-599120
政务公开
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5]25号
2025-09-30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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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义政办发〔2018〕70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