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0782000000/2026-603753
公路
通告
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政通〔2026〕2号
2026-03-22
GYWD00-2026-0002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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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推进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国四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等)。
二、限行时间及范围
第一阶段:自2026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环城北路(不含)—阳光大道(不含)—环城南路(不含)—环城西路(不含)围成的闭合区域以及西江路(环城南路—富港大道)上通行。
第二阶段:自2027年1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上述车辆在义乌全市域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限行管理相关规定,在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予以处罚。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G号牌车辆同等有效。
(二)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不受本通告通行管理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6年5月21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