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6-1010564891

  • 主题分类:

    民航

  • 体裁分类:

    通告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通〔2026〕3号

  • 成文日期:

    2026-07-25

  • 统一编号:

    GYWD00-2026-00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严禁在义乌机场周边放飞家(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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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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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义乌机场净空区域管理,杜绝家(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击伤飞机问题发生,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市禁止放飞家(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区域(以下简称“义乌机场鸟类禁飞区域”)为义乌机场跑道中心点六公里范围内,涉及镇街包括北苑街道、后宅街道、城西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稠城街道。

二、在义乌机场鸟类禁飞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放飞家(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三、如需在义乌机场鸟类禁飞区域外开展信鸽比赛、放飞庆祝等活动,放飞路线应避开鸟类禁飞区域;若确实无法调整驯放比赛路线的,举办者应提前一周向浙江省义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通报,取得机场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举办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各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场周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和场所的管控力度,切实把机场净空区域管理的责任落到实处。各镇街和机场公司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的法规要求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积极营造飞行安全工作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义乌机场鸟类禁飞区域内放飞家(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的,由市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提醒身边的亲人、朋友、邻居,不得在义乌机场鸟类禁飞区域内放飞家(信)鸽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防止发生鸟击飞机事故,共同守护机场飞行安全。

七、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