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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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2000000/2026-101052386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6〕15号

  • 成文日期:

    2026-05-18

  • 公开方式:

  • 统一编号:

    GYWD01-2026-0006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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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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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建筑垃圾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消纳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建筑垃圾“减量、利用、消纳、监管、打击”五位一体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消纳规划布局、设施建设和常态管理,系统构建全链条、闭环式、长效化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着力破解行业治理堵点难点,从严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全面保障城市建设高效有序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源头减量管控

1.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管控贯穿项目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市工程渣土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专班”)。(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规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局)

(1)在立项阶段,发改局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将渣土减量、综合利用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2)自规局在分区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审查环节,通过标高合理化设置,从源头管控,最大限度实现分区平衡;在土地出让方案编制阶段,将渣土减量、综合利用等要求纳入项目建设管控要求,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在规划核实阶段,结合渣土减量、综合利用等要求,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出让方案载明的相关建设管控要求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将减量、运输、利用、处置等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财政局对政府投资类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4)建设局督促设计单位以减量化为导向确定标高,根据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开展工程设计,开展土方平衡专项论证,坚决杜绝大填大挖、过度改造等粗放建设行为,减少土方开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和减量化专项方案,并依法报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措施纳入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根据现行的浙江省相关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量并按经备案的处置方案计算费用。

(5)行政执法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在建筑垃圾转移环节中,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相关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2.减量化专项方案核查。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常态化开展全覆盖“回头看”核查,重点核查减量措施是否刚性落实到施工各工序、各岗位。(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3.政策宣贯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指南、导则等政策标准宣贯培训,培训对象覆盖全市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造价等所有相关单位,推动减量化管控要求全面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二)资源化循环利用

4.再生产品应用政策。全面摸排掌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品类、生产能力及适用场景,出台义乌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政策,细化明确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综合利用产品的具体应用部位、量化比例要求。(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5.再生产品全流程推广应用。对全市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应用推广项目清单,明确具体可用部位、对应产品类型及技术要求,强化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推广要求落地见效;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路基回填、场地硬化、人行道铺设、墙体砌筑、制砖用骨料等环节的落地应用,使用政府性资金新开工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做到应用尽用。(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

(三)消纳处置管理

6.产消供需动态平衡机制。精准把控建筑垃圾产生与消纳供需关系,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供需动态平衡,保障处置工作有序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市专班,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1)市专班全面摸清全市各类建筑垃圾产生总量,以及消纳场所、直接利用点位的数量、建设情况、运行状态等底数,在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内做好动态更新维护。

(2)市专班逐月开展建筑垃圾产生总量与消纳总量分析研判,保障工程渣土消纳场有不少于1个月的消纳余量,若消纳余量不足,立即启用应急消纳场地。

(3)市专班牵头,定期编制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统筹方案,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同步摸排上报建设项目、出土量、可利用消纳资源等基础信息;方案须明确全市建设项目相关情况,以及在用、在建、储备消纳场地的位置、容量、投用时序和建设计划;确保完成渣土资源化利用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填埋(堆填)处置场所消纳能力分别不低于年度产生总量的10%的目标。

7.消纳场所规划建设与运营保障。强化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全链条保障,聚焦选址建设、规范运营、应急储备核心环节,强化部门协同、严控流程管理、落实要素保障,全面提升消纳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专班,自规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1)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主动靠前履职,对消纳场及应急保障场地选址、建设等关键环节提供全流程审批指导与政策支持,高效推进场地落地建设。

(2)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渣土消纳场所,在兼顾设施公益属性的同时,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相关经营收入主要用于设施设备提升、生态修复、安全生产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等。

(3)全面贯彻落实《义乌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3—2035年)》,紧盯目标节点按计划稳步推进;压实各镇街属地责任,精准摸排、明确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具体位置、可用容量、服务范围等关键信息,夯实规划落地基础。

8.规范跨区域消纳处置行为。规范跨区域建筑垃圾消纳管理,打通合规消纳通道,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强化全程监管,确保跨区域消纳合规有序。(责任单位:市专班,财政局、行政执法局)

(1)由市专班牵头对接金华市专班及周边县(市、区)专班,推动建立跨区域消纳机制,打通合规跨区域消纳通道。

(2)所有跨区域外运建筑垃圾全面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全程管理,严禁无协议、无联单跨区域外运;严禁借矿产资源名义违规外运处置建筑垃圾。

(四)监管体系闭环

9.数字监管系统全场景应用。全面推进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应用推广,健全应用管理体系,强化全流程闭环监管,推动各类系统应用规范落地、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专班,建设局、行政执法局)

(1)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工地、消纳场所物联网监控设施建设,重点完善视频监控、车辆号牌识别等设施配置,实现所有源头工地、消纳场所物联网监控设施与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应联尽联。

(2)全面落实电子转移联单使用要求,转移建筑垃圾的应当100%规范使用电子联单,严格执行“无联单不得运输、消纳”刚性规定;一体推进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建设,健全全流程闭环管控体系。

(3)加快推进“浙政钉”端“建筑垃圾服务”应用账号开设工作,明确账号开设范围,覆盖各相关部门、镇街及相关企业,细化开设流程,确保账号应开尽开、全覆盖无遗漏,保障系统高效运转。

(4)持续做好“装修固废在线”子场景应用推广工作,完成所有运输车辆车载装置设备和消纳场所物联网监控设备情况排查梳理,建立完善设备管理台账,推动各类设备全量接入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化、动态化监管。

10.运输车辆全链条闭环监管。强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流程监管,聚焦车辆排查整改、准运规范管理、监控设施联网三大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压实监管责任,确保运输环节合规有序、全程可控。(责任单位: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

(1)常态化开展全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梳理排查,重点核查密闭化改造、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及正常启用情况,确保所有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与省建筑垃圾监管服务系统联网;常态化推进排查整治,实现问题车辆动态清零。

(2)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准运管理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和车辆,须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证随车走”管理模式,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和车辆,严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11.源头工地双重管控体系。健全“行业监管+属地巡查”双重管控体系,强化全市在建项目及各类建筑垃圾产生点位的日常监管,坚决杜绝因工地源头把控不严导致偷运乱倒等现象,相关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市专班。(责任单位:市专班,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1)建立“一工地一档”管理制度,实现全市在建出土项目全覆盖、可追溯,规范档案全流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把工地出入关,从严从实执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公示、处置核准、电子联单等核心管理制度。

(2)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在建出土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方案备案、分类堆放、裸土覆盖、电子联单使用、车辆冲洗等关键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

(3)各镇街落实属地网格巡查责任,定期对辖区内零星工程、拆迁工地、农村自建房、装修垃圾产生点位等开展全覆盖巡查,及时制止违规处置行为并上报市专班。

(五)违法违规行为打击

12.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体系。建立完善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执法协同工作机制,推进横向、纵向、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强化核查处置、联合办案和司法协同,严厉打击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

(1)完善跨镇街、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发现线索及时进行接收或移送;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完成移送,涉及现场应急处置的,第一时间同步对接、联动处置。

(2)执法局对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一案三查”和强化源头打击,重点打击工程项目和项目负责人违法行为,对非法倾倒利益链条的组织人员、实施人员、中间商,协同推进“行刑衔接”,集中办理一批大案要案,提升执法震慑力。

(3)公安局对异地公安移送线索、本地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商和研判,及时开展侦查,完善证据收集,并与检察院、法院等政法部门协调沟通,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法律意见,协同推进“行刑衔接”;加强建筑垃圾跨区非法处置、110警情、信访投诉举报、涉黑涉恶等各类线索的归集梳理和分析研判,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线索,依法立案调查。

13.运输环节常态化执法检查。建立常态化运输监管机制,在高速出城口、国省道出入口、城郊结合部、消纳场周边等,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运输车辆非法跨省、跨市、跨区域外运建筑垃圾;无证运输、未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在禁限行区域内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输;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车身不洁、无密闭化措施、抛洒滴漏等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

14.偷倒乱倒行为全域整治。全面落实属地镇街责任,以最小责任单元加强全域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的检查摸排与整治。(责任单位: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

(1)以集中拆迁区域、城郊结合部、待开发地块、农村区域、山林道路沿线为重点,每月开展排查。

(2)加大对非法偷倒乱倒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对涉及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执法协同、“行刑衔接”,确保非法倾倒问题点位彻底清零、动态清零。

(3)对涉及毁坏公私财物、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情形,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的,由各职能部门收集相关线索、固定证据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15.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健全完善我市建筑垃圾治理领域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范围、标准、兑现流程,畅通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渠道,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责任单位:财政局、行政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组织架构,明确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工作职责,建立信息共享、联合会商、联动处置的常态化协调推进机制。市专班定期召开重点工作落实推进会,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见效。建立建设局与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治理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双方职责边界、协同内容、条线指导要求,细化审批备案、方案核查、线索移送、联合检查、案件会商等全流程联动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市专班对上级交办的重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制定市级任务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实行定期督办机制,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督促;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附则

本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发布的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