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0782000000/2026-1010523588
水利
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办发〔2026〕13号
2026-04-02
GYWD01-2026-000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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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义乌市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指导意见
(试行)
为加快推动全域幸福河湖建设,充分发挥“水利+”综合效益,优化水利治理服务机制,助力滨水产业富民惠民,探索形成具有义乌特色的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根据《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及水利部、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水河湖〔2024〕344号)等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布局
积极谋划推进一批群众需求大、禀赋基础好、综合效益高的融合项目,全面激发滨水空间活力。构建以义乌江为城市综合发展轴,以双江湖、植物园为核心,涵盖“一轴、两心、四片、百脉、千塘库”的义乌市滨水空间开放共享规划布局,打造义北生态养生、义西乡村休闲、义南文化旅游和义中城市健康四大主题片区。到2027年,出台义乌市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技术指引、实施方案等文件,县级以上生态岸线比例达到95%,城乡15分钟亲水圈覆盖率达到95%,滨水旅游年度打卡800万人次以上,年度营收达到100亿元、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7%,滨水空间“水利+生态+民生+共富”综合效益初显。到2030年,健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谋划落地一批产业融合、效益突出的特色项目,推动支撑共同富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优质供给持续增加、特色场景不断丰富、公共服务设施稳步提升,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认同感。
(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自规局,各镇街)
二、规范建设
(一)不宜开放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中高风险区域、山洪高风险区、病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区域(见附件2);
2.大坝以及溢洪道、排(翻)水设施、引水(发电)进出水口等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
3.闸门启闭机,电力、通信、消防等设备管控区,防汛物料区,办公生产运行区等直接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区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宜开放的区域。
(责任单位:▲水务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
(二)适宜开放区域
具备以下条件的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和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水体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水面、岸线、滩洲、堰坝、水闸、泵站、水文站、灌(沟)渠、单村水站、空地、水文化阵地、闲置资产等工程实体和区域:
1.按规定完成安全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工作,不存在安全隐患,管理保护范围明确、责任清晰;
2.与直接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区域相对独立或分离,不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情形;
3.水域状况符合开放共享功能需求;
4.与城镇、乡村发展关系紧密,基本满足空间可达、活动可容、景观可赏、亲水有感、安全便捷等要求。
(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三)共享项目类型
在确保防洪、供水、生态、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环境质量不降的前提下,支持以下项目类型有序导入:
1.水农融合类。主要包括滨水休闲体验观光农业等。
2.水旅融合类。主要包括观光游船及码头、漂流(含玻璃栈道)、主题游乐园、沙滩等。
3.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滨水慢行系统、栈道、浮桥、路堤结合项目、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健身设施、驿站、主题公园、娱乐广场、音乐喷泉、灯光秀、观景平台等。
4.商业服务类。主要包括水上集市、商业及文化街区、木屋民宿、农家乐、咖啡厅、茶室、书吧、垂钓基地、露营基地等。
5.水上运动类。主要包括天然泳场、龙舟赛、各类水上运动赛事培训中心及码头、浮岛等。
6.其他类。符合安全与防洪管控要求、适宜布局导入的滨水项目。
(责任单位:▲水务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四)项目开发主体
推动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开发建设。
(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五)活动区域划定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和相关管理要求。市政府应当组织水利、交通运输、文广旅体等部门以及河湖管理单位,划定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区域,明确相关活动的运营主体以及规划设计布局、开放共享范围和时段、水利工程和运营安全、防汛抗旱、生态环境保护、维修养护和水域保洁等管理措施,督促运营主体责任落实,保证安全、生态、休闲、文化、体验等多功能融合于一体。
(六)工程建设审批
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的,应当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体提出申请,编制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政府部门划定活动区域时明确的管理措施要求;涉及占用水域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还应当明确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实施方案,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建设项目占用水库库容的,应当在水库相应高程区域补偿占用的库容。
2.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审批以及开展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水务局。
3.项目主体会同属地镇街制定安全生产、度汛等专项应急预案,全面排查研判安全风险,规范设置洪水预警和安全警示标识,配齐应急救生器材和安全保障设施。
(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三、运行模式
(一)创新项目投建运营模式
鼓励政府与市场主体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因地制宜构建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多方合作开发经营模式,加强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和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水利资源资产化、资产证券化、资金杠杆化,持续做好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明晰工程权属和土地性质,通过产权抵押贷款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盘活水利资产。推动水资源、水域空间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支持有关主体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投入、谁受益”“谁保护、谁受益”原则,以合同约定依法取得用水权、水域岸线经营权等权益,重点培育滨水旅游、水上运动等产业。积极探索水利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WOD(水价值导向的投融资改革试点)等模式,促进水安全保障项目与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经信局、自规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二)落实项目运营维护责任
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由项目经营主体全面负责安全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鼓励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强化风险保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规范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防汛检查、工程维修等工作。
(责任单位:▲水务局、经信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三)建立项目动态管理机制
滨水空间资源资产权属方与项目经营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开发协议,明确项目开发范围、开发方式、开发期限、价值收益、各方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对严重违反开发协议且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协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责任单位:▲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各镇街)
四、收益分配
(一)拓宽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完善水生态产品培育和水产业发展配套政策,增加水生态产品供给,开展河湖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水生态产品产业化发展,推动滨水空间与旅游、休闲、体育等深度融合,提升河湖生态产品附加值。推进水生态产品权益交易,开展滨水空间内、约定期限内的水生态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经营权流转及抵押。健全水生态保护补偿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产业基金等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方式。丰富绿色金融政策工具,依托河湖水域、水利工程等生态资源资产深化投融资改革,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水务局、经信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二)探索滨水空间资源生态价值转化反哺机制
滨水空间资源资产权属方与项目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开发协议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生态价值转化反哺机制。统筹兼顾水利工程投入、维修养护成本、生态保护补偿投入、转化收益等,完善成本测算及收益分配模式,推进滨水空间资源资产权属方与项目经营主体获得合理收益分配。
(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自规局,各镇街)
(三)建立健全收益资金监管机制
部分项目收益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水利工程维养、水生态修复、水环境保护和区域共富等。通过定期审计、公开公示、专项核查等方式,全程规范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拨付合规、用途精准、管理透明。
(责任单位:▲水务局、财政局、国资办,各镇街)
五、协同管理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畅通公众参与和投诉举报渠道,督促协助经营主体及时处置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主动做好服务,督促指导涉及安全防护、社会稳定、环境影响、水土流失等事项的项目规范开展影响评价,依法办理手续。
水务局要加强项目实施方案的技术指导,科学论证涉水建设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安全性,指导开展防洪影响(占用水域)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编制工作,强化水域保护及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监管,加强开放共享区域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研判并防范项目对防洪安全的影响。
发改局要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科学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推动优化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等工作流程,促进涉水经济协调发展。
公安局要加强内河水域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维护滨水空间内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经信局要加强滨水空间内制造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与优化升级,培育发展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
财政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
国资办要加强对滨水空间内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要求,指导国有企业做好国有资本规范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开展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清产核资、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自规局要加强项目选址、用地使用权供应等指导,做好项目用地保障,探索开展滨水空间内自然资源资产确权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导,防范生态破坏、环境损害风险,做好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依法查处水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
建设局要加强对滨水绿道、公园等项目建设方案指导,做好相关市政设施安全文明施工的指导与监管。
交通运输局要加强码头、水上运输等项目方案指导,做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做好水上交通、滨水公路等项目监管。
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水产养殖等项目方案指导,推广先进技术设备,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小型灌区运行及水域渔业养殖等产业监管。
文广旅体局要加强旅游开发、水上运动等项目方案指导,规范相关经营、赛事活动管理,做好滨水文化旅游、水上运动等项目与活动监管。
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项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指导,做好滨水空间经营性活动市场秩序、产品质量等监管。
行政执法局要加强滨水空间内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做好市容环卫、水务渔政等领域行政处罚与监督检查。
各镇街要加强与项目实施主体沟通衔接,指导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有序开发优质滨水空间资源,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应提前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完善项目方案,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
(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公安局、经信局、财政局、国资办、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各镇街)
六、要素保障
日常议事协调机构设在河长制办公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点堵点。有关部门优化顶层设计,精准制定出台促进滨水空间产业发展、强化监督管理的配套政策,加快制定滨水空间开放共享技术指引,引导滨水空间有序、安全开放。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相关规定,积极盘活河湖和水利工程周边闲置管理用房等闲置资产和荒滩等低效用地,鼓励采用多功能复合型水利工程型式和浮岛等非固定式设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深化与金融机构对接合作,用好用活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建设。落实项目等效替代水域或功能补救措施,建立健全新增水域储备制度,规范开展水域资源调剂使用。
(责任单位:▲水务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各镇街)
本意见自2026年5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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