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0782MB18604162/2026-605256
安全生产监管
其他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义应急(2026)1号
2026-01-12
GYWD70-2026-0001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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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合理布局、优化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规范安全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义乌市现状,制定了《2025-2026年义乌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2025-2026年义乌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为合理布局、优化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规范安全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文件要求,结合市政府有关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精神,制定2025-2026年义乌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一、布点控制数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相关镇人口密度、燃放需求、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近年布点数量和安全管控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控制。
序号 | 地址 | 布点数 |
1 | 佛堂镇 | 8 |
2 | 上溪镇 | 8 |
3 | 义亭镇 | 8 |
4 | 赤岸镇 | 6 |
5 | 大陈镇(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 | 3 |
6 | 批发公司 | 2 |
备注: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所有街道、苏溪镇辖区和大陈镇除马畈村、溪后村、上坑仁村、楂林一村、楂林二村外区域禁燃。
二、布点基本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选址、外部距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布点基本条件为: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线下实体店)销售。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二)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少于50米;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间距70米以上。
(三)当零售场所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当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四)零售场所应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通达的区域。
(五)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六)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布点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三)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四、实施步骤
(一)报名阶段(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14日)。零售店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报名登记,提交布点申报材料,不得重复报名。
(二)初核阶段(2026年1月20日前)。各镇组织现场核查,出具布点意见,汇总上报名单至市应急管理局。
(三)审查阶段(2026年1月27日前)。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核查各镇上报的合格零售店安全条件,存在问题的,申请人需在3天内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审核不予通过。
(四)发证阶段(2026年1月31日前)。按程序签发、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网络(微信)销售、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有异地储存、异地经营、网络销售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并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相关镇在现场核查时,要对照布点基本条件,严格核查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建议新设经营户经营场所面积在75平米以上,且应具备相应消防安全条件。
(五)本文件自2026年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由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