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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
标准
无特定对象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26-05-27
发布时间:2026-05-27 17:29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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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5年5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群众医疗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目前社会各方对定点零售药店新增比较关注、需求比较迫切,同时在日常管理中也发现地址变更、动态调整、动态评估等方面出现新问题。鉴于以上情况,需重新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上的流程、标准等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制定依据
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3.《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
4.《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数量、常住人口数、医保基金收支、零售药店区域分布等情况,坚持“规模适度、布局均衡、服务优质”理念,合理规划定点零售药店布局明确以下几点:
(一)准入流程为发布公告、受理初审、综合评估、结果公示、签约准备、签订协议。
(二)申请条件明确了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 个月、执业药师和医保管理工作人员数量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 个月及以上等方面要求。
(三)明确9项不予申请情形。
(四)明确具体申请材料。
(五)是符合准入条件的药店数量超过当期公布计划数时,按照经营和情况计算分数,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择优选择。
(六)允许药店信息变更的不同情况。
(七)建立健全动态评估机制。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1.解读机关: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解读人:陈俊林;
3.联系方式:0579-8502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