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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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MB19128378/2026-605365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6-03-31

关于《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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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18 15:40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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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现将《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www.yw.gov.cn/col/col1229135332/index.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

义乌市行政六号楼5008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ywsylbzj@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联系人:陈俊林

联系电话:0579-85020060,传真0579-85020633




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和资源配置优化的有关要求,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兼顾医疗服务供给能力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规划并逐步优化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到2028年末,基本形成总量适宜、结构合理、布局均衡、动态调整、管理规范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总体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与医保管理服务实际相统一,医保基金支付绩效持续提高,参保人员权益有效保障。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优化定点医药机构资源布局和结构,着力补齐薄弱环节,提升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确保广大群众享有更加便捷优质、普惠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坚持统筹兼顾,促进资源均衡布局。根据城市空间布局和人口分布实际,兼顾医疗服务需求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科学配置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服务资源向薄弱区域延伸,促进城乡医疗服务资源均衡发展。

(三)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严格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和协议管理规定,完善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运行。

二、规划内容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测算口径,全市医保定点住院床位总量按每1000名参保人员配置6.5张确定。规划期内,全市可新增的医保住院床位数按规划总量与现有数量的差额确定。

1.在医保住院床位规划总量范围内,优先支持精神、儿童、康复等需求缺口较大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2.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因跨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址,需按规定重新定点的,应符合定点资源配置规划数量要求。

3.区域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作为是否新增医保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规划。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有住院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数量,按照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基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覆盖范围、实际服务人数、流动人口集聚情况等因素确定。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以服务半径1000米范围为主要规划依据,暂不确定规划总数。

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数量以2025年12月31日全市正常经营的零售药店数量为基础数量,2026年、2027年、2028年底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分别不超过基础数量的60%、70%、80%,规划期内可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按照季度公布。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跨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址的,应符合规划区域定点资源配置数量要求,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或进行迁址评估。

(三)规划实施后新增定点的处理。

对于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半径范围内不再受理同类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对于定点零售药店,义乌市医疗保障中心结合全年规划数量及退出医保协议管理的数量按季度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数量,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择优纳入定点管理。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2.仅对内部人员提供服务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3.医疗机构、高校、大型企业内部零售药店,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三、其他事项

2025年12月31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未发生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变更的,不受同类型机构服务半径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本规划自 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对本规划进行适时调整。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评估管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零售药店定点准入、日常管理等工作,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工作方案》和《金华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纳入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零售药店。

一、基本原则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员数量、常住人口数、医保基金收支、零售药店区域分布等情况,坚持“规模适度、布局均衡、服务优质”理念,合理规划定点零售药店布局。

(一)自愿申请、规范服务。零售药店根据医疗保障服务的需要和条件,结合自身服务能力,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自愿提出申请,注重规范管理和服务,配合做好评估及管理工作。

(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通过评估小组开展综合评估,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

(三)协商签约、能进能退。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平等沟通、协商谈判,与确定的定点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建立“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医保管理不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可暂停履行协议,违规行为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

零售药店定点的评估、管理采用多方参与的综合评估机制,评估小组由医保、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相关科室、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网格、行业协会等工作人员组成。

二、准入流程

(一)发布公告。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制订相关工作方案,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受理时间、所需资料等相关内容。

(二)受理初审。医保网格受理零售药店自愿提出纳入定点管理的申请,对照公布条件对零售药店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相关零售药店,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三)综合评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小组对自评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实勘验,按照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进行打分,对申报的基本条件及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根据零售药店的整体布局、内部管理、经营状况等提出现场勘验评估意见。

评估小组可通过资料审核、现场勘验、函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对零售药店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取消本次申请。

按规定组织评估专题会议,将零售药店自评情况和现场勘验情况递交部门联席会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拟纳入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名单。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四)结果公示。对拟纳入定点管理的零售药店名单在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名单。对于未通过评估的零售药店,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连续两次未通过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评估已达到准入基本要求,但因择优原因未纳入的除外)。

(五)签约准备。

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在签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零售药店相关人员应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相关测试。

(2)零售药店已配备适应医保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按要求做好与医保信息系统的联调测试,并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的验收。

签约前准备工作应在评估通过后的3个月内完成,零售药店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签约准备工作的,该药店本次纳入医保定点的申请无效,经办机构不得与该药店签订医保协议。

(六)协商谈判。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示结果,经过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明确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协议内容,细化费用结算、考核指标、违约处理等协议条款。

(七)签订协议。协商谈判一致后,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医保经办机构向定点零售药店发放“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零售药店因自身原因在符合服务协议签订条件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医保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申请条件

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在证照有效期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单独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注册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 3 个月及以上,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3 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 2 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医保管理人员应连续在本单位参保 3 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保健品单独设区陈列,不得经营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等非医药器械产品。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具有应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条件,并承诺纳入定点管理后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申请情形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因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未满1 年的;

(七)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定点长护机构,1 年内有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长护)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八)服务半径100米(含)范围内已有定点零售药店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零售药店,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向所在镇街的医保网格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参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按上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择优规则

符合准入条件的药店数量超过当期公布计划数的,按照以下规则计算分数,按照总分从高到低择优选择。

(一)距离分。用步行导航方式测量距离最近的定点零售药店距离,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分。距离分=最近的定点零售药店距离数(米)/100的值取整数部分。

(二)经营分。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分,经营分=(当期报名截止日期-现址经营开始日期)/30的值取小数点后两位。现址经营日期的认定标准为现药店名称、现经营地址开始日期,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为准。

(三)特殊情形加分。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形的,酌情予以加分。

(四)总分=距离分+经营分+特殊加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五)大型企业、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零售药店符合准入条件的应纳尽纳。

七、信息变更

定点零售药店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网格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医保结算业务。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评估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资料备案审核或现场勘验评估,同意变更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维护相应变更信息,不同意变更备案的应明确告知理由,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医保结算。

定点零售药店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更经营地址的,由评估小组开展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维护相应信息,其中同一镇街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的,新址正常经营1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跨镇街变更经营地址的,新址正常经营3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因有机更新、政府规划等原因变更经营地址的,按规定开通联网结算。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地址变更备案:

(一)拟迁入地址100米半径范围内已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原有位置相对关系在100米范围内的除外);

(二)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或地址变更后时间未满1年的;

(三)拟迁入地址为“同一法人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四)大型企业、高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定点零售药店搬迁到原单位以外的。

原医保协议管理的单体药店,因经营需要转为连锁药店的,如果企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均未发生变更,新药店经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正常经营1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

原医保协议管理的连锁药店,因经营需要转为其他品牌连锁药店的,如果企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均未发生变更,新药店经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正常经营1个月后开通医保联网结算。

八、动态评估

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面积缩小、经营范围变更(增加经营保健食品)、注册执业药师数量减少、涉及加分相关药品配备数量减少(低于准入申请时申报数量)等涉及准入评估加分内容发生变化的,药店应按照信息变更管理要求及时向所在医保网格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中止医保结算业务。由评估小组开展现场勘验评估,符合准入要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变更记录。评估不符合准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