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0782355471653W/2026-605471
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规范
义乌市建设局
义建局〔2026〕106号
2026-06-18
GYWD16-2026-0001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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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维全链条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由资规局开展一致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建设局结合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资规局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要求,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地下管线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管线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1.沿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2.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管线应当地下敷设。原有架空线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有机更新、地块开发等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3.城市新区开发、城市有机更新、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时,在重要地段和地下管线密集区域应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建成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用户进出线除外);
4.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执行。
(三)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资规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该工程的规划报批文本,文本内应含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等。
(四)同一路段敷设多种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同步提出申请,实行同一路段同步规划许可。
(五)以下管线工程不再办理规划许可,由管线建设单位持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提交建设局申请挖掘许可:
1.单一管线建设长度不超过500米(含)的;
2.采用非开挖技术进行修复的;
3.工作井、交接箱等管线附属设施的建设;
4.其他属于零星工程的项目。
(六)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取得原核发机关的批准。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和成果汇交依据向资规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管理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底前按照地下管线规划(特殊情况除外)将本单位次年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送建设局。
建设局统筹协调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年度建设需求与规划要求,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
(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应当服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需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向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2.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3.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对成果进行汇交;
4.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归档、移交工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地下管线,应当采用共同管沟技术。结合城市新区开发、城市有机更新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在重要地段和地下管线密集区域应按地下管线管廊专项规划要求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
(四)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留横穿道路的管道。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绘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六)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持资规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向建设局、公安局申请办理批准手续。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地下管线建设挖掘实行计划管理,集中在每年7、8、9月施工。批准挖掘及恢复城市绿化的期限原则上为每年的绿化种植季节。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确需挖掘的,须向建设局备案。
因既有地下管线发生管道爆裂、燃气泄漏、通信或电力中断、路面塌陷等突发情况,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建设局、公安局,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八)占用或挖掘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交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对开挖的城市道路按原路面质量进行修复。
占用或挖掘城市绿化,经市政府批准或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免交城市绿化补偿费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对开挖的城市绿化按原状质量进行修复,建设局组织检查验收。
(九)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征收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铁路、公路、河道、测量标志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十)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产权单位。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步施工。
(十一)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相关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配合。
(十二)各类涉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挡,公示施工信息;
2.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3.开工前查明施工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4.发现不明、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不符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建设单位,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施工单位在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损坏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现场抢修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接到管线破损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时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敷设高危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时,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完工后向建设局提供电子竣工图并完成竣工测量成果汇交,已完成非开挖地下管线但未提供电子竣工图的在6个月内提供电子竣工图并完成成果汇交。
(十五)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建设局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汇交依据;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三、运维管理
(一)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
2.建立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定期排查并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好检查维修记录,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监控预警,重点监测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涉及的区域和场所;
4.加强井盖管理,采取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措施;
5.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各类涉及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护;
7.宣传地下管线安全与保护知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建设局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管线产权单位或建设局应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五)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1.擅自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2.损坏、占用、擅自挪移地下管线;
3.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4.向地下管线排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质;
5.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四、信息管理
(一)建设局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维护、管理、更新、共享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综合信息,推动系统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维护、更新并及时报送所属管线的完整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现势,并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动态更新。
(二)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线智慧化管理,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中的应用,推广应用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相关科研成果。稳步推进地下管线工程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地下管线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三)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管线产权单位自建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采用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的技术标准与数据格式。
(四)建设局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年度更新、补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新建、改建地下管道(含非开挖顶管部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将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向建设局汇交,建设局负责对汇交成果数据动态更新。
(六)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
(七)城市地下管线发生迁移、变更的,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测量,并在测量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局报送测量成果。
(八)涉密管线信息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涉密管线信息用于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工程管线信息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应当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九)需要使用管线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建设局提出申请。
五、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规局、执法局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竣工验收的;
2.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资规局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3.未按资质要求进行坐标放线和竣工测绘的;
4.未按规定汇交竣工测绘成果的;
5.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线信息系统不采用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的。
(二)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由执法局依法查处。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局依法查处,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执法局依法查处:
1.在管线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
2.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3.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