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18N/2026-605524

  • 主题分类:

    民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低收入者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06-22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乌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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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22 16:44

信息来源:义乌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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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完全丧失、中度丧失、轻度丧失及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等各类特困人员的基本照护需求,结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实际,出台《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乌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对2026年义乌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2.《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金市民〔2022〕44号)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6〕9号)

三、主要内容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乌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共分为三个方面: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何调整?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完全丧失、中度丧失、轻度丧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原则上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6〕9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30元。据此,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44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2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86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43元/月。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如何调整?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集中供养相应类别标准的50%确定。具体调整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72元/月、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86元/月、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3元/月、具备生活自理能力122元/月。

(三)新标准从何时开始实施?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义乌市。

解读单位:义乌市民政局

解读人:刘聪伟

联系电话:0579-8527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