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MB19128378/2026-605406

  • 主题分类:

    医保

  • 体裁分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义医保〔2026〕4号

  • 成文日期:

    2026-05-27

  • 统一编号:

    GYWD73—2026—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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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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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现制定《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6日

 

 

义乌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

资源配置规划(2026-2028年)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定点服务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和资源配置优化的有关要求,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兼顾医疗服务供给能力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规划并逐步优化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到2028年末,基本形成总量适宜、结构合理、布局均衡、动态调整、管理规范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总体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与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相匹配,与医保管理服务实际相统一,医保基金支付绩效持续提高,参保人员权益有效保障。

(一)坚持以人为本,夯实民生保障底线

立足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优化定点医药机构布局与结构,补齐服务短板弱项,提升医疗服务可及性、普惠性与均等化水平,让群众就近享有便捷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坚持统筹谋划,优化资源均衡配置

紧扣城市空间格局与人口分布特点,统筹兼顾群众就医需求与医保基金承载能力,科学统筹配置医疗服务资源,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薄弱区域下沉延伸,促进城乡医药服务资源协调均衡发展。

(三)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和协议管理规定,完善动态管理、绩效考核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和可持续发展水平,切实维护基金安全运行。

二、规划内容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规划

全市医保定点住院床位总量按每1000名本地参保人员配置8.5张确定,考虑常住人口因素可适当调整。规划期内,全市可新增的医保住院床位数按规划总量与现有数量的差额确定。

1.在医保住院床位规划总量范围内,优先支持精神、儿童、康复等需求缺口较大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2.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因跨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址,需按规定重新定点的,应符合定点资源配置规划数量要求。

3.区域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作为是否新增医保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规划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有住院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划数量,按照构建“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基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覆盖范围、实际服务人数、常住人口集聚情况等因素确定。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以服务半径为规划依据,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已有同类型机构(包括综合性、专科医院相关科室)的,不再受理申请。

定点零售药店规划以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主要规划依据,适当考虑常住人口因素,在2028年底达到每家药店服务不低于2000参保人标准。定点零售药店规划数量以2025年12月31日全市正常经营的零售药店数量基础数量,2026年、2027年、2028年底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分别不超过基础数量的60%、70%、80%,现有定点零售药店100米范围内不再受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规划期内可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数量按照季度公布。

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跨区、县(市)变更注册地址的,应符合规划区域定点资源配置数量要求,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或进行迁址评估。

(三)规划实施后新增定点的处理

对于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半径范围内不再受理同类型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对于定点零售药店,义乌市医疗保障中心结合全年规划数量及退出医保协议管理的数量按季度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数量,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择优纳入定点管理。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处理

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2.仅对内部人员提供服务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3.医疗机构、高校、大型企业内部零售药店,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4.新申请的零售药店,超过“场所布局最大加分距离”的,不受本规划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三、其它事项

2025年12月31日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未发生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变更的,不受同类型机构服务半径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本规划自2026年5月28日起施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确定评估方案另行制定。规划实施过程中,上级医保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