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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782000000/2016-2546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16〕25号

  • 成文日期:

    2016-06-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16-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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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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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义乌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13号)和《金华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金政办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农村利益可保留,城镇利益可享受”为基本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际”的总体原则,取消我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逐步并轨”的原则,逐步剥离依附在“二元制”户口基础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最终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的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情况,规划引领,优先解决存量,适度引导增量,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落实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非转农”等户口性质变更申请的业务,在换发居民户口簿、制作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开具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证件时,不再标注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不增加群众负担;群众主动申请的,应当予以更换。 

  (二)适度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我市城镇化进程、产业发展和城镇人口集聚等需要,结合城镇承载能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为基本原则,对我市城乡落户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1.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和限定条件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但无合法稳定住所,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可以在当地按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 

  (三)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深化完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四)落实相关惠农政策。继续保留完善对农民、农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改变其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的身份,不改变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其所拥有的股权固化到人(户),实行静态管理,股权可依法继承和本社内部转让(股东截止基准日为2016年9月30日)。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进城镇落户,保留进城镇农民合法拥有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要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大力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同时,要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五)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积极拓展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建立推行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5年11月底至2016年5月15日)。成立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集中就上级户改文件精神、户改工作内容组织学习,组织人员到户籍改革试点先进地区考察学习;制定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召开户籍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10月20日)。工作任务要求:一是强化宣传。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通过宣传标语、黑板报、分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政策制定。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全面梳理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各类现行政策,形成明细目录,并制定与户口性质脱钩的相关配套政策。三是资金测算。财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完成对因配套政策调整、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而增加的财政支出测算。四是三项确权。完成农村“三权”确认和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合理解决户口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五是开展风险评估。对因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摸,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统一转换阶段(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1月1日)。完成全市户籍人口数据统计、校对、备份,以2016年11月1日0时为节点,全面完成“农业”与“非农业”二元制户口性质转换,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6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各部门要及时梳理并充分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认真总结户籍制度改革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做法。调整后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配套政策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简称“户改办”)负责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制定细化相关配套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公安局:负责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一元化”户籍管理登记制度,调整完善城乡落户政策;负责加强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组织完善居住证配套政策。 

  法制办: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查。 

  维稳办: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的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和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信访局:负责户籍制度改革转型期的上访接待处理,越级上访协调处置等工作。协助维稳办开展风险评估。 

  发改委: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要求,参与制定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 

  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进城落户农民及其他落户我市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有序落实入学需求。 

  民政局:负责制定进城落户农民等落户人员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和优抚保障等实施意见。 

  财政局:负责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所需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技能培训政策,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完善就业服务网络;梳理现有与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修订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等。 

  城管委:配合做好购房落户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梳理完善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农林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改革的相关工作,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 

  卫计委:负责优化城乡医疗机构规划布局,为城乡居民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农村居民进城镇落户的计划生育优待政策。 

  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 

  (三)深入宣传引导。各部门、各镇街要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纪律性强,各部门、各镇街要根据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职,确保圆满完成工作。市户改办要加大检查和指导力度,对工作不力、行动滞后、拖沓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