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7-254546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7〕161号

  • 成文日期:

    2017-12-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7-0038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17-12-01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办发〔2017〕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社会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7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200元。 

  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 

  (一)个人缴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低档缴费标准的2.2倍确定,2017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为24820元。今后随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按上述比例同步调整。 

  (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低档待遇标准。 

  (三)新老政策的衔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参保人员补缴后次月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的差额部分确定(原缴费标准按10000元计算)。不补缴的,按原待遇标准享受。 

  (四)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的,凡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纳的费用高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费标准的,超过部分予以退还,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参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纳的费用低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缴费标准的,低于部分补足差额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运行机制从下文之日起实施。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居民、“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居民个人缴费政策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居民、“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居民,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二)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居民、“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居民,按规定补缴时年龄每超过1个月,缴费金额分别减少100元、150元、150元,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个人缴费优惠部分由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补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优惠部分不作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依据。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居民、“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居民个人缴费的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八十的,按照百分之八十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缴费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此前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义政办发〔2022〕12号),部分废止内容如下:

废止第三大点“三、完善被征地农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居民、‘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居民个人缴费政策”的全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