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5228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养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10-2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养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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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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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养犬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将养犬登记下放至指定的犬类免疫注射点实施、建立养犬管理部门协调和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和职责分工、“三牌”建设、养犬管理区域、禁止携带犬只禁入区域等内容,不断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养犬登记办证工作全面下放至社区(村)的通知》(金综执便笺〔2019〕136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养犬管理部门协调和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金综执便笺〔2019〕141号)、《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犬类管理考核细则>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犬类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金综执便笺〔2019〕1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以建立养犬管理机制,各部门分工协作,大力推进养犬管理工作,加强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宣传教育和严格监管相结合,不断促进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养为工作目标;按照金华市局犬类管理考核要求,以排摸底数,强化免疫登记、加强宣传,开展“三牌”建设、示范引领,创建示范小区、严格监管,保持高压态势、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作重点。

(二)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为有效推动养犬管理工作,将重点管理区明确为“城区、各镇(街道)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在前期划定的市民广场、绣湖公园、幸福湖公园3个犬只禁遛区(《城区犬只禁遛区设置讨论会会议纪要》)的基础上,在《义乌市养犬管理实施方案》中予以再次明确犬只禁遛区。

(四)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实际需要具体划定并公布犬只禁入区域。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结合我市实际,将专业市场纳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

(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六)明确工作要求。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朱中坚

联系电话;0579-8382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