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498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19〕33号

  • 成文日期:

    2019-10-3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19-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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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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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以全面推进监管“一网通管”为契机,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深化“互联网+监管”,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

  二、工作目标

  按照“对标一流、创先争优”的目标要求,到2019年底,实现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全覆盖,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应用全覆盖。到2020年底,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基本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2年底,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各项工作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信息化应用,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监管

  1.统一应用监管平台。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的双随机抽查模块作为全市各部门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总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建立、抽查任务制定、检查对象抽取、执法人员匹配、检查结果录入、数据存档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建立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的双随机抽查模式。各部门原有独立抽查系统的,予以停用或做好对接改造。

  2.全面推行掌上执法。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综合性试点为契机,在双随机抽查中,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基础数据掌上核查、检查表单掌上录入、检查结果掌上生成,实时归集执法信息,切实将数字化监管向末端延伸,有效打通数字化监管的“最后一公里”。

  3.网上公示抽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在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打造阳光、公开的双随机抽查模式。

  (二)再造标准化流程,实现规范公平监管

  4.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要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事项清单,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依据全省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市统一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5.建立随机抽查“两库”。各部门要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立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两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系统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自然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委托第三方验证或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6.统筹制定年度计划。各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突出监管重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计划应包括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类型、抽查对象范围、任务执行时间等内容。各部门要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会商配合部门,明确抽查重点和参与部门,报市联席会议汇总后形成全市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时,要对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合理整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7.科学组织抽查检查。各部门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照实施细则开展抽查检查工作,部门联合双随机任务应当由多部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综合考虑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检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疫、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本部门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也可与相邻区域组织联合抽查检查方式。

  (三)深化信用融合,实现智慧精准监管

  8.深化信用分类抽查。打通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与义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连接,共享共用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作为信用分类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信用水平高的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多次被投诉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信用风险程度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9.强化抽查结果应用。各部门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扣分模型,在双随机抽查中引入12分制管理,将监管过程转化为信用信息。全面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的问题线索抄告、交办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快速交由相关部门后续处置,强化协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确保随机监管取得实效,维护双随机抽查工作的严肃性。

  10.拓展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和市场主体自治系统,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抽查发现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在线自查自检、整改反馈、学习考试等方式实现信用修复。鼓励在其他监管对象信用建设中借鉴、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手段和方式,有效减少任性执法、任性管理,提升治理水平。扩大公共信用数据开放,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加强公共信用产品研发、推进公共信用数据在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授信、社会管理等领域全面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为副召集人,宣传部、统战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统计局、医保局、行政执法局、义乌海关、消防支队、气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双随机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督促、考核等。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责任制,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工作机制,优化流程设计,有效推进双随机监管工作的落实。要加强经费保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督查督导。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发现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氛围营造。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积极通过各类途径开展舆论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