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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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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
2015年10月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5〕133号),开展先行先试。我市作为四个试点县市之一,经过充分调研、反复测算,引发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16〕44号),扎实开展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管理更精细、服务更真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更高等良好成效。但也存在单位之间调节系数过大、倒算法缺乏有效激励等弊端。
2017年10月,省财政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提出了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的工作目标。要求各地在科学测算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订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出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配套文件。
二、制订过程
今年3月,由我局牵头,财政局、信息中心、美创信息公司等相关部门和科室赴嵊州学习财政补偿机制改革成效;4月9日和5月7日,分两批召集江东、福田、后宅、赤岸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10人座谈讨论; 8月20日市卫生健康局组团到江山学习补偿机制改革信息化提升。9月初,市卫生健康局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学习和调研的精华,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深化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初稿)》;向省卫健委基层处进行专题汇报得到肯定,对《关于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16〕4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补助项目内容、工作要求等四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任务。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数量、质量、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兼顾单位收支平衡与财政补偿可持续的原则。
适用范围:全市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补助项目内容。一是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指出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财政专项补助,包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经费、人才培养培训、基本人员经费、政策性补助经费等;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医生有效签约服务等;三是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镇街财政对基层卫生经费补助;村卫生室购买服务(由市财政局和卫生健康局另行制订)。
(四)工作要求。提出了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化支撑、强化绩效考核、完善配套政策等工作要求。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杨铭星
联系电话:0579-89938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