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207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深化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98号

  • 成文日期:

    2019-12-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27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深化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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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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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运行新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财社〔2017〕63号)文件精神,在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现就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有效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坚持政府以投入换机制、公平和效率统一、存量调整和增量引导结合、兼顾单位收支平衡与财政补偿可持续的原则,按照政府“放管服”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完善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三、补助项目内容

  (一)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1.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对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要求,并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补助由市、镇街财政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

  2.信息化建设经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智慧医疗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区域信息化项目建设、数据安全及应用更新维保等。

  3.人才培养培训。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等基层人才培训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4.基本人员经费。

  在岗在编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二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部分(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50%给予专项补助。离退休人员支出包括医疗保险缴费、慰问金等,市财政给予足额补助。撤扩并前山区乡卫生院且现在仍在运行的山区服务站(黄山、何里、溪华、下宅、尚阳、毛店、东朱、华溪、巧溪、东塘等10家)按8万元/站/年的标准进行补助。

  5.政策性补助经费。对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客观因素差异造成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财政补助不能弥补成本支出而形成的缺口,财政给予区域性专项补助。

  (二)政府购买服务

  1.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政府下达或委托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财政部门与卫健部门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改革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财政补偿实施办法、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在合理增幅内采用顺算法计算,采取年度预算、按季预付、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参照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办法,实行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

  4.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责任医生(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由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

  (三)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购买。对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偏低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门急诊服务人次、住院床日等)继续纳入购买范围。待条件成熟后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全部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

  (四)镇街财政对基层卫生经费补助。根据事权、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综合考量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事项及近年各镇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情况等相关因素,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补助。具体分类如下:一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佛堂、江东、北苑、稠江等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90万元/年进行补助;二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苏溪、上溪、义亭、后宅、廿三里、城西等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70万元/年进行补助;三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稠城、福田、大陈、赤岸等镇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60万元/年进行补助。由各镇街对基层医疗机构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在补助额度内确定最终补助金额。

  (五)完善村卫生室购买服务机制。包括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购买服务经费、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经费、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固废物处置等补助内容。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具体办法由卫健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组织收入,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卫健局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进行统一核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加强信息化支撑。加快与医共体和补偿机制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设,做到改革与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加强业务数据集成平台建设,为绩效考核提供客观、全面、便捷、及时的数据支撑。强化数据来源、数据采集、数据加工、费用计算等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考核数据合规、完整和客观准确。强化对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团队、个人等层次的数字化绩效评价,为精准购买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财政局、市卫健局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重要依据。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提升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增强改革成效。

  (四)完善配套政策。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药品供应、医保支付、价格调整、资金保障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

  五、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义政办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