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12136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19〕18号

  • 成文日期:

    2019-04-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19-0022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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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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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和市委全会“对标自贸区、干实试验区”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义乌市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

  一、农业“标准地”界定

  农业“标准地”是指全市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耕地。农业“标准地”先从种植业试行,逐步向其他农业产业拓展。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耕地农业生产管控要求,共分为三类:一类标准地(一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二类标准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三类标准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当年生作物需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园地参照一类标准地执行。对5年内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二、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以《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2018年农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参照,高标准设定“投入产出、设施装备、安全环保、面积年限、带动效益”等五项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附件1、2)。同宗“标准地”,单类土地类别比例达到80%以上的,部分相关控制性指标可参照此类“标准地”执行,但种植范围不能突破。另外,农业“标准地”项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限制畜禽养殖和非清洁水产养殖,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义乌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三、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一)调查评估

  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并对农业“标准地”区域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符合市农业产业总体规划前提下,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为“标准地”落地奠定基础。

  (二)土地流转

  镇(街道)要优先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工作,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增加农业“标准地”储备量。对尚未流转的土地,镇(街道)要做好意向流转工作,并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土地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局土地流转储备库,确保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最短时间完成流转工作。土地流转价格,具体由各镇(街道)根据地块所处的交通区位、产业类型、耕地质量和基础条件等因素而定,但不高于镇(街道)从农户流转的价格。

  (三)招商引资

  镇(街道)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政务信息网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公示,开展农业招商,意向企业根据“标准地”项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标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提前与镇(街道)进行对接达成初步意向。

  (四)签约供地

  镇(街道)将农业“标准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流转或与意向企业协议流转。“标准地”竞得者与镇(街道)签订农业“标准地”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对控制性指标进行约定,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签约当日企业即可进驻开工建设。

  (五)服务保障

  镇(街道)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工作,确保企业签约即可开工,施工无障碍。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企业登记注册、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工作。充分发挥建投集团农业开发服务等平台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合力做好服务工作。

  (六)指导监管

  项目建设竣工后,镇(街道)对照规划方案进行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来确定),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七)奖惩激励

  建立健全奖励退出机制。农业“标准地”项目,优先享受农业扶持政策。对经评估合格的农业“标准地”项目企业(2019年1月1日后土地流转的),种植粮食作物的一次给予200元每亩奖励,种植其他作物(苗木除外)的一次性给予100元每亩奖励,由市财政和镇(街道)各承担50%。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按照约定解除协议。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2.农业“标准地”亩均投入和产出指标

  3.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

  4.镇(街道)2019年农业“标准地”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件

义政办发〔2019〕18号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