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19-255221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7-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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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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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越来越引起民众,尤其是居住在无电梯楼房中的中老年住户的广泛关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2018年,市建设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等部门赴杭州学习考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验。根据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在参照杭州等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二、政策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

  4.《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明确实施主体及协商比例。

  在加装电梯的申请人方面,明确加装电梯工作实行“业主主体”的原则,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幢或小区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为推动加装电梯工作实施并兼顾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明确业主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必须取得一、二楼住户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另外,为体现公平、促进共识、化解矛盾、推进工作,明确加装电梯协议和相关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引导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明确建设资金筹措。

  明确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3.明确实施程序及审批程序。

  实施程序如下:一是加装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前由申请人编制设计方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镇(街道)对相关协议、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明确是否符合加装电梯条件。二是方案公示。初步审查通过后,所在社区居委会将有关加装电梯协议、方案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三是施工图审查。加梯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有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四是联合审查。图审通过后,由市建设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加装电梯方案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五是工程施工。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属地镇(街道)、执法机关进行项目施工信息登记,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属地镇街职能单位的监管。六是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依法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在工程结束后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4.明确职责分工。

  规定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工作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审查和备案工作。

  5.明确责任。

  申请对象应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对电梯加装施工、电梯使用和运营维护在质量安全方面全面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电梯改造服务范围内全体产权所有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后续管理主体是申请对象全体业主本身,相关安全、消防责任由申请对象负责。

  (二)适用范围

  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电梯加装的既有多层住宅是指成片开发已建成投入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无电梯住宅(不包括垂直房、分割转让房)。

解读机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贾星晨

咨询电话:8558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