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212024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0〕13号

  • 成文日期:

    2020-03-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0-0007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印发义乌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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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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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压力,提振中小企业信心,打击民间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金融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转贷通”金融产品,并制订本办法。

  一、产品定义

  “转贷通”是由政府设立、银行承办,专项为中小企业筹集流动资金贷款转贷资金的“低成本、免担保、普惠式”短期信贷金融产品。“转贷通”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

  二、管理模式

  设立义乌市金融服务中小企业转贷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促稳办、金融办、经信局、财政局、人行、银保监组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转贷通”的组织、协调、运营等工作。

  三、运营模式

  有意愿承办的银行机构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承办“转贷通”业务申请,经初审报协调小组同意后择优确定,由金融办和承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承办银行与续贷银行签订“转贷通”业务合作运营协议,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协议上予以见证。

  承办银行和续贷银行均应承诺同意接受本办法有关规定,方可承办和参与“转贷通”业务。

  四、适用对象和条件

  “转贷通”业务的适用对象为:

  (一)依法在义乌市注册登记设立、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业企业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非D类);

  (二)与义乌市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的县市、金义都市新区的企业(工业企业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非D类);

  (三)小微企业、市场经营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需使用“转贷通”的企业。

  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在义乌市银行业机构发生,同时该笔贷款业务申请续贷的日期和规模在有效的授信范围;

  (二)该笔贷款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

  (三)该笔贷款续贷银行同意续贷,且续贷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该笔贷款涉及诉讼、账户冻结或抵押物查封等转贷风险可控。

  五、贷款要求

  采取“有偿使用、即借即还”的方式运行,提供的信贷资金仅限于企业银行贷款的续贷之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续贷手续原则上要求当日完成。

  六、费率控制

  “转贷通”产品贷款利率及手续费分类如下并在协议中予以约定:

  (一)“转贷通”转贷利率按日息万分之二执行;

  (二)市重点企业的转贷利率降为贷款基础利率(LPR),市重点企业是指企业融资三张名单内优质企业和纾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50强企业、A类企业、国家高新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后备培育企业、“倍增计划”企业;

  (三)贷款当天归还的,按转贷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一天手续费。若不能当天归还的,第一天按转贷金额的万分之二收取手续费,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利率按上述分类执行。

  与本市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的县市、金义都市新区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七、办理流程

  按照企业向承办银行提出申请、承办银行资格初审、续贷银行续贷确认、协调小组办公室续贷见证、承办银行贷款审批、承办银行贷款发放、续贷银行还款、转贷与收回、资料归档等流程进行。

  八、风险防范

  “转贷通”业务操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承办银行和续贷银行自行承担,并在协议中予以约定明确。承办银行要实时与续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封闭运作和跟踪监管。

  九、奖惩机制

  (一)奖励机制

  市财政对承办银行按转贷金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各承办银行转贷金额占全市总转贷金额的比例分配,每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承办和参与“转贷通”业务的银行机构在年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予以加分。

  (二)惩戒机制

  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转贷通”本息费用的,列入“转贷通”负面名单,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同时纳入市级信用平台,对企业信用、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十、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2015年印发的《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中小企业“转贷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政办发〔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