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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通知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义市监管〔2021〕50号
2021-10-29
主动公开
GYWD29-2021-0001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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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的要求,我局修订了《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实施。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设文明义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结合《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场监管局依托浙江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将经营主体异常名录信息与全市信用评价体系进行定期对接。
第四条 企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一个月内未移出的,一次对单位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异常名录且一个月内未移出的,一次对单位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法定代表人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因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且一个月内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一次对个体户扣3分法人信用分、对个体户的经营者扣6分个人信用分。
第七条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对单位加3分法人信用分,对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个体户的经营者加6分个人信用分。
第八条 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个体户被依职权注销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