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303G/2021-415262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下发《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教育局、义乌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义教办〔2021〕25号

  • 成文日期:

    2021-08-2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4-2021-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下发《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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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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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镇街教育服务中心、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7月30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义乌市民办教育财政扶持办法》

义乌市教育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义乌市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学校,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二、扶持原则

(一)促进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教育事业,引导民办学校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和加快发展。

(二)择优扶优。优先扶持办学质量好、收费合理、教育教学质量高和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

三、扶持政策及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符合《义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享受下列补助。

1.升等奖励

对在原有基础上升等或新办直接评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省一级幼儿园奖励50万元、省二级幼儿园奖励30万元、省三级幼儿园奖励10万元。因故被取消或降低等级后重新评定为原等级的幼儿园不享受升等奖励。

2.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学前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每班招生规模须符合等级园要求,按照义乌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标准随义乌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动态调整。

3.师资补助

申报发放的对象为在义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教,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从教津贴,申报起始月份从取得双证的次月开始计算。

4.基建补助

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的新建不低于国标175—2016建设标准的幼儿园,按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乘以公建幼儿园工程单价3200元/平方米为基数的20%进行补助。每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创建成浙江省二级普惠性幼儿园后,一次性兑现补助。

5.安保补助

对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齐配足人防、物防、技防的民办幼儿园,每年补助1万元。

(二)民办中小学

1.公用经费补助

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籍人数按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义政发〔2016〕50号)要求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义乌户籍人数按同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30%进行补助。

2.师资补助

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达100%,且年度工资达到上一年度金华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法落实社会保险(原在职退休教师不作社保要求,下同)的学校聘用具有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资格证的教师,按初级职称每人300元/月、中级职称每人1500元/月、高级职称每人2500元/月标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考核指标达成度低于合格要求的不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未创建成省标准化学校的不予补助。

3.基建补助

(1)对社会力量兴办纳入教育布局规划的新建或扩建不低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DB33/1025—2006)的民办学校,按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乘以公建学校工程单价2500元/平方米为基数的40%进行补助。基础完工兑现补助总额的20%,竣工验收备案兑现补助总额的50%,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浙江省现代化学校、国家级重点职校、省级中职名校荣誉之一的兑现补助总额的30%。

(2)整体改建的新办不低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DB33/1025—2006)的民办学校,按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定建筑面积乘以公建学校工程单价为基数的15%进行补助。基础完工兑现补助总额的20%,竣工验收备案兑现补助总额的50%,认定为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浙江省现代化学校、国家级重点职校、省级中职名校荣誉之一的兑现补助总额的30%。

(3)每校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获得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浙江省现代化学校、国家级重点职校、省级中职名校等多项荣誉的学校,按一个荣誉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一贯制学校(同时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功能三个条件的学校除外)基建补助按从高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义务教育阶段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学校,在创建成省标准化学校后,一次性兑现补助。

4.安保补助

对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齐配足人防、物防、技防的民办中小学,每年补助1万元。

四、其他情况

(一)公建学校工程单价如有变动,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新单价执行。

(二)本文件施行之日起新开工项目的基建补助方式适用本办法。

五、申报条件和资金拨付程序

(—)申报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教育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二)申报时间:列入扶持范围的民办学校,应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 三 )申报材料:如实填写《义乌市民办教育扶持资金申请表》。

(四)资金拨付程序: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教育主管部门须于每年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审定并拨付扶持资金。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助按学期予以补助,每学期学生学籍统计时间截至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籍学生数据以资助系统提供为准,学校无需申报。

六、取消申报资格情况

申报当年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民办学校,取消相应的奖补资金申报资格(若存在以下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则按浙江省教育厅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予以补助):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结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二)存在超计划招生现象的;

(三)有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现象并拒不整改的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七、监督与检查

(一)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学校运转和后续发展,各学校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核算。各校对奖补资金要单独核算,注明每笔资金的使用去向,并在年底前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教育局财务中心备案。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二)民办学校如存在虚假申报或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补助”除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义政办发〔2015〕65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扶持民办教育财政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