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72273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3-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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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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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订了《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意见》)。

二、主要依据

《工作意见》主要依据“7号文件”、《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人大法复〔2017〕2号、“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定义。涉矿工程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产品处置基本原则。浙人大法复〔2017〕2号立法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开采砂石土矿产可以不适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形。“6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已取得立项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用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不设采矿权,对工程所涉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一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根据2号法复精神和“6号文件”的规定,因施工需要开挖矿产品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设置采矿权,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处置,项目涉及多个镇街的,由市政府指定矿产品处置单位。矿产品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收入名目纳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矿产品处置款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一是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镇街可选择矿产品单独组织公开招挂拍或与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种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二是涉矿土地出让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地块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品价款评估工作,明确出让地块范围内矿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方案。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鼓励土地使用权投标人同时竞标该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土地出让金和矿产品处置收益分别纳入土地出让金账户和市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四)监督管理。各镇街要进一步落实矿产品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四、适用范围

全市。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地质矿产管理科:何筱英

联系电话:0579-8558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