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72198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1〕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3-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1-0005

  • 信息有效性:

    废止

【已废止】关于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矿产品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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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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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涉矿工程中的矿产品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定义

(一)涉矿工程定义

涉矿工程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矿产品定义

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产品处置基本原则

因施工需要开挖矿产品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设置采矿权,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处置,项目涉及多个镇街的,由市政府指定矿产品处置单位。

矿产品处置收益以国有资产收入名目纳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矿产品处置收益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矿产品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市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

三、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受理。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标。项目所在地镇街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

(1)矿产品单独组织公开招挂拍。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确有多余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堆放场地,要求建设单位将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2)与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前,由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矿产品开展价款评估,根据矿产品价款评估报告,依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将余方量和项目一并公开处置,矿产品处置收益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

4.其他涉矿工程处置情形。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开挖土石方量少于5000立方米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可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经项目所在镇街同意直接按照类似合理价格作为底价予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

(二)涉矿土地出让项目

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由地块所在地镇街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品价款评估工作,明确出让地块范围内矿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方案。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鼓励土地使用权投标人同时竞标该建设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土地出让金和矿产品处置收益分别纳入土地出让金账户和市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立项部门要履行好各类涉矿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监管,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实施性。

(二)各项目施工单位对项目负总责,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对乱采乱挖、严重破坏环境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矿产品或超范围开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镇街是矿产品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务、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税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矿产品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

(四)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矿产品处置单位应将处置信息提供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及时建立砂石统计表。税务局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