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1-381883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1-05-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1-05-12 14:32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义乌市机动车停车位销售及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23日在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yw.gov.cn/)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反馈结果予以公示。

经过10天的公示期,截至5月10日,我单位共计收到9条反馈意见,具体采纳情况及说明如下:

序号

主要意见

采纳情况及说明

1

义乌现在的房价已经非常高了,现在车位更离谱,本来房子刚需贵了就贵了,但买了房子后,后面车位很多套路,比如我买的是福田金茂府,之前说车位预计20-25万已经很高了,现在房价涨,车位之前没买的话也涨离谱了,据说要25-30万了,而且还很歧视人才房,到时车位估计不能按揭什么的,希望相关部门领导好好监督制定相关约束政策,最好能让卖的车位跟租的车位比例更协调些

不采纳,车位定价与车位登记办法无关。

2

共享车位的建议。封闭小区越建越多,停车位越来越难,这是城市管理的大问题,需要设法破解。建议引入共享车位制度,在封闭小区私家车位空闲时间允许外来车辆付费临时停车。这样可以有效解决临时停车难问题,也有效利用空闲时间车位,也可以给业主带来一点收益。

不采纳,共享车位制度与车位登记办法无关。

3

一是关于时间节点,之前购买车位可否登记办证,办法中未见明确;二是关于充电车位,开发商销售时明确充电车位与非充电车位确定后不可更改,充电车位加价销售,请问如何在保障安全情况下保证日趋活跃的充电车需求,又问我已加价购买了充电车位如何保障利益。

不采纳,已明确时间节点,充电车位定价与车位登记办法无关。

4

现在义乌市区的商品房的车位价格高得离谱,一个车位要25-30万,还要另外交车位管理费等等杂费,我们都是在义乌辛苦努力工作攒的钱,我个人觉得这个价格有点不实惠,希望领导能T恤一下我们打工族的心情,我们举家在义乌生活,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挺大的,我希望义乌的车位价格能控制在15-20万之内。

不采纳,车位定价与车位登记办法无关。

5

那么请问人防工程上的车位今后如何管理,现实中各开发商出售人防车位也是事实,这类既成事实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已买人防车位业主权益如何保障。如西江雅苑等楼盘,人防车位与非人防车位同步出售,价格也基本上一致。对于这类问题,管理办法中应明确。

不采纳,人防车位由开发商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6

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以后停车位可以办理产权证了?2021.3.26之前的都不能办理产权。

咨询件,文件中已说明。

7

你好,后宅城北商业中心的地下室停车场目前不出租也不出售,导致业主的车子都没地方停,只能停小区周边车位,导致外面很拥挤,麻烦领导解决!谢谢!

不采纳,与车位登记办法无关。

8

您好,后宅城北商业中心小区的地下室停车位不让买也不让租赁,业主没地方停车,望解决,感谢!!!

不采纳,与车位登记办法无关。

9

由于人防产权制度改革省人防办正在全面调研,计划出台全省性的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将第一条中“人防区机动车停车位根据《义乌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连同其他人防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给义乌市公共资产事务中心”内容删除。

已采纳。


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2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9794043@qq.com。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579-85580023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