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355471653W/2021-383750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建住房〔2021〕11号
  • 成文日期:2021-04-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全面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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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2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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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住房委办〔2021〕11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夯实全面排查成果,做好下阶段鉴定整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全面排查成果

各地要进一步核实排查覆盖面,组织排查“回头看”,确保排查不留死角,重点关注录入生产经营自建房较少的行政村,全面查漏补缺。局部经营、短期出租等小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也要作为生产经营农房录入;有产权人、长期闲置的农房,也要进行排查登记,及时做好管控措施、销号管理。同时,对于审核退回的数据,各地要立即组织排查人员予以修正,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把信息审核关,确保排查质量。

二、分批分类开展鉴定

各地要按照省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突出重点,分批推进鉴定工作,率先开展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自建房和公共服务非自建房的鉴定工作,督促立即暂停生产经营和公共活动,及时做好管控措施,其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其它自建房进行鉴定,在4月中旬前完成,对其它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实际使用年限超限非自建房的鉴定,力争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

各地可结合房屋类型和安全状况,分类出具鉴定报告。对于鉴定为C、D级的农村危房,必须要求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对于未发现安全隐患的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可以出具注明房屋鉴定等级的简易鉴定报告,其中对于连体农房的多家经营商铺,可同时开展鉴定、批量出具报告。鉴定完成后,要及时将鉴定报告的房屋基础信息、鉴定结论、单位盖章等页面扫描件上传至省农房系统。

三、精准施策做好整治

对于已鉴定为危房的要及时下发《督促解危通知书》(附件1),严格按照“一户一方案”要求及时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改造。改造完成后要经过复核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从事出租、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共服务。同时,要将改造信息上传至省农房系统,确保及时销号,在6月底前完成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和公共服务用房的重点整治,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全省农村房屋的全面整治。各地要高度重视危房管控工作,特别是长期闲置、无人认领的老旧房屋,必须张贴警示牌、拉好警戒线,确保公共安全。

四、强化部门工作协调

各地要强化会商协作,凝聚部门合力,根据部门职责将所有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各部门要同步开展经营类房屋涉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和违法建筑整治、消防安全整治等工作,把房屋安全作为一切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充分条件、必须要件,形成合作共管的良好格局。对于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不予办理。

五、强化督促指导推动

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的排查主体责任和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督导推动,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作计划,保证按期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各地要将全面排查发现的危房数和农村危房改造月报表相结合,按月及时上报危房改造工作进展。对于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农村房屋,各设区市要牵头汇总暂停营业和鉴定完成情况(附件2),由市政府签字盖章后,于4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对于鉴定为C、D级的生产经营自建房,要逐户填写停业整治进展情况表(附件3),由各设区市汇总、市政府签字盖章后,于每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

联 系 人: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许逸民、吴一波

联系电话:0571-81050862



附件:1. 督促解危通知书

2. 设区市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鉴定完成情况汇总表

3. 鉴定为C、D级的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停业整治进展清单汇总表

4. 成员单位名单



浙江省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督促解危通知书.docx

设区市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鉴定完成情况汇总表.docx

鉴定为C、D级的用作生产经营自建房停业整治进展清单汇总表.docx

成员单位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