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9844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文字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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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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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背景

义乌市地处浙江中部,生态环境良好,野生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拥有陆生野生动物4大类31目89科404种,其中兽类66种,鸟类281种,两栖类 15种,爬行类42种。我市市民拥有较高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并积极参与各种保护活动。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拦网、兽夹、猎枪、电子诱捕器等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破坏了我市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我市生态系统安全。

针对我市存在的滥捕滥猎情况,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市于2017年6月发布了《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猎通告》),明确了八都水库自然保护小区、柏峰水库自然保护小区和赤岸五指山、后岗山自然保护小区,以及义亭镇、北苑街道、稠江街道、稠城街道和福田街道行政范围为我市禁猎区,此举有效减少了相关事件的发生。为进一步加大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重新修改草拟,拟继续在全市发布《禁猎通告》。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申领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狩猎证。第二十条 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排铳、铁夹、吊杠、电捕、地枪(地弓)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或者使用火攻、烟熏、挖洞、陷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5.《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二条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非食用目的猎捕本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确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三、重要内容解读

1.禁猎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2.禁猎期是什么时候?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

3.禁猎期禁猎区内,哪些动物是禁止猎捕的?

禁猎物种为4个名录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4个名录几乎涵盖我市大部分原生陆生野生动物物种。

4.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会受到何种处罚?

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遇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况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同时有权向市公安部门或者市林业部门举报,同时注意在举报过程中保护个人的人身安全并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5529719。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刘娟

联系电话:0579-8998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