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9822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告

  • 文件名称:

    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通〔2021〕3号

  • 成文日期:

    2021-08-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1-000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规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猎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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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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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禁猎区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实施禁猎,全域为禁猎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危害人畜安全和农林业生产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持枪猎捕的,需持有持枪证)方可组织猎捕。

三、禁用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猎套、猎夹、地枪(地弓)、气枪、排铳、吊杠等,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以及电子诱捕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举报电话

110、85589089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