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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其他
义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义乌市民政局
义民〔2022〕64号
2022-10-28
主动公开
GYWD10-2022-0002
有效
发布时间:2022-10-2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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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21〕191号)、义乌市委《关于推进低收入家庭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义委办发〔2016〕5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定义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为了补助残疾人因残疾导致获取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社会福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确保残疾人得到基本照护,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于照料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
二、 补贴对象条件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边缘标准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边缘标准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一级视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三、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40%确定。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每人每月按照950元、475元、237元、50元分别给予护理补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民政局、残联批准由机构集中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0%。
四、办理流程
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
(一)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免申请无感智办”,取消申请环节,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由镇(街道)、市残联、市民政局直接审核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市内任意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 2)。
(二)受理。受理地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市残联审核。
(四)审核。市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局审定。
(五)审定。市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异地办理
本市户籍残疾人向外省市乡镇(街道)受理窗口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的,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受理。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接收外省市推送的申请信息,材料不齐的,在全国系统退回受理地;材料齐全的,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系统进行受理,按照申领程序在省系统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工作,并在全国系统同步完成相应的程序。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六、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后,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七、动态管理
(一)资格复核。按照省市统筹、县级抽查、镇(街道)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对象资格复核机制,对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资格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残疾人的收入、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镇(街道)。镇(街道)应当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指导镇(街道)做好补贴对象资格复核,并对补贴对象动态管理进行抽查。
(二)变更申请。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等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主动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镇(街道)可根据复核结果为其办理变更,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领程序,补贴标准的调整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镇(街道)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残疾人证到期前,市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换领残疾人证。
(三)补贴注销。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的,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家庭或本人收入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八、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民政局履行牵头统筹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政策衔接、制度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市残联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反映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市民政局、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镇(街道)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经费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自2022年起纳入市民政局预算,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
(三)信息共享。市民政局、市残联和镇(街道)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统一使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市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申领、变更、过期、冻结、注销等信息交换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交换给市残联。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十、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示。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示制度,镇(街道)要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市民政局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追究。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三)接受监督。市民政局、市残联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市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
十一、附则
(一)2022年1月1日前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不需要另行重新申请。申请集中托养的,仍须提供与托养机构签订的托养入住协议。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度起适用。
附件一: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二:委托书
附件1
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 残疾人证号 | |||||
身份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
联系方式 | 多重残疾类别等级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
生活自理状况 | □完全不能自理 □基本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其他重度 | |||||
是否集中托养 | □是 □否 | 是否同意补贴打入机构账户 | □是 □否 | |||
托养机构名称 | 机构开户名 | |||||
机构开户银行 | 机构银行账号 | |||||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现郑重承诺:表格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停发情形,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手续,特委托我的 (与本人关系) (姓名)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事项,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